重庆,20岁男子和36岁已婚女子相恋,并同居了31年,未领证。期间,二人开过餐馆

大道至简悟真谛 2025-03-17 16:43:55

重庆,20岁男子和36岁已婚女子相恋,并同居了31年,未领证。期间,二人开过餐馆、茶楼以及卤菜生意,共同购买3套房和2辆车,并登记在女子名下。万万想不到,女子在67岁的时候,突发脑溢血去世。女子儿子卖掉2辆车,把3套房子过户在自己名下,还要将男子扫地出门。 1994年,20岁的刘先生,青春正好,对未来满是憧憬,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与大他16岁的万女士相遇了。 万女士成熟的魅力,一下子就击中了刘先生的心,而刘先生的年轻活力,也让万女士感受到了久违的心动。 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开启了一段不被世俗完全看好的感情。 彼时,万女士向刘先生倾诉,自己和丈夫早已感情破裂,双方都有了新的生活,可不知为何,大姐就是反对她离婚,导致手续一直办不下来,自然也没办法和刘先生领证结婚。 但刘先生不在乎这些,在他心里,爱情就是一切,一纸婚书并不能衡量他们的感情。 此后,二人齐心协力经营生计,先后涉足餐馆、茶楼以及卤菜生意。 靠着两人的努力,日子渐渐有了起色,积蓄越来越多,他们共同出资购置了两套商品房、一套安置房,还买了两辆车。 刘先生心想着,这些都是他们爱情和奋斗的见证,虽然房产和车辆都登记在万女士名下,他也从未怀疑过这份感情,更没想过以后会有什么变故。 就这样,30多年如白驹过隙,平淡又幸福地溜走。 然而,命运却在今年1月27日这天,给了刘先生沉重一击。 67岁的万女士突发脑溢血,还没来得及留下只言片语,就永远地离开了他。 彼时51岁的刘先生,沉浸在失去爱人的巨大悲痛中,久久无法自拔。 可还没等他缓过神来,现实又给了他致命一击。 前段时间,刘先生偶然间发现,他们辛苦打拼购置的两辆车已经被万女士的儿子唐先生悄悄卖掉,而那些房子,也都过户到了唐先生名下。 不仅如此,唐先生还毫不留情地给刘先生下了逐客令,要求他马上搬离现在居住的安置房。 刘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三十一年的付出,怎么就换来这样一个结果?他又该何去何从?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刘先生与万女士未领结婚证,同居31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不是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双方可自行协商分开,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就这些问题进行判决。 刘先生与万女士于1994年开始同居,在当时万女士未离婚,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所以他们的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2、虽然他们是同居关系,但如果刘先生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房屋、车辆等财产有出资,那么这些财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使万女士去世,在没有进行财产分割前,万女士的儿子不能擅自将刘先生赶出家门。 刘先生可以收集银行转账记录、出资协议、共同经营的相关账目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3、如果刘先生对财产享有份额,万女士儿子唐先生擅自卖掉车辆、过户房子的行为侵犯了刘先生的财产权益。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唐先生在未确定财产归属和完成合法继承程序前,无权私自处置这些可能涉及他人权益的财产,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刘先生可以向走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归还。 4、若万女士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刘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1年,那么万女士涉嫌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26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重婚罪属于刑事范畴,与财产纠纷的民事案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过在处理财产纠纷时,可能会对法官的判断产生一定影响。 5、人的一生有几个31年呀?刘先生和万女士在一起生活了31年。两个人共同打拼做生意挣钱,买的商品房和安置居住房,又买两辆车。 万女士病世后,万女士的儿子做的太狠毒了,刘先生毕竟20多岁身强力壮的时候就跟其母亲一起打拼赚钱,其应该懂得感恩,不能剥夺刘先生的居住权。 安置好刘先生的日后生活,让他没有后顾之忧,这是最起码的人道主义。 刘先生要还自己一个公道,走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吧。 信源:看看新闻—2025—3-16(与大16岁女友同居31年 女子离世男方被赶出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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