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因为着急还债,于是将家中的两颗价值150万的罗汉松,作价100万卖给了邻居,万万没想到,邻居养了两个月,这两颗罗汉松却死了,于是邻居要求男子退还100万,无果后,邻居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
周先生早年做生意时,积累了不少的财富,不仅购置了豪车,而且也买了别墅,装修的时候,听说罗汉松能够给主人带来好运,于是,周先生斥资150万元,买了两棵罗汉松。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周先生因为生意缺少资金,不仅变卖了豪车,这套别墅也出售过户到了别人的名下。
因为之前和邻居刘先生有走动,所以,在周先生变卖家中物品时,刘先生就买走了家中的红木家具,而对于院子中的各种树木,刘先生则看中了这两棵罗汉松。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刘先生出价100万,急于变现的周先生还是答应了对方提出的价格,随后,周先生找到了之前管理过这两棵罗汉松的园丁,将这两棵树移到了刘先生家中。
可是,仅仅过去了两个月,这两棵罗汉松却相继干枯,枝叶变黄,最终两棵树全部失去了生机。
在刘先生看来,花了100万买了两棵树,才养了2月就死亡了,肯定是周先生卖给自己的时候就有问题了,所以,刘先生找到周先生,要求对方返还100万元。
在周先生看来,这不是自己的错,卖给你的时候,也没说一定包活,而且,周先生认为是刘先生没有妥善照料导致的,拒绝了对方退还100万的要求。
协商无果后,刘先生将周先生告上了法院。
其实,在民事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虽然周先生和刘先生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所以,两人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买卖合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在这个买卖合同中,周先生作为出卖人,其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罗汉松。而刘先生作为买受人,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
现在的问题是,罗汉松死亡,关键在于判断周先生交付的罗汉松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以及他是否需要对罗汉松的死亡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换句话说,周先生在出售罗汉松时,如果对树木的健康状况、养护要点等进行了不实陈述,或者隐瞒了树木存在的潜在问题,导致罗汉松在正常养护条件下短时间内死亡,那么他就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退还购树款。
但如果周先生在交付时,罗汉松是健康的,那么刘先生作为新的所有者,就承担起了对罗汉松的养护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标的物的风险一般随之转移。也就是说,在罗汉松交付给刘先生后,因养护不当等原因导致树木死亡的风险应由刘先生承担。除非刘先生能够证明周先生交付的罗汉松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否则他要求周先生退还100万购树款的诉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当然,刘先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周先生交付的罗汉松不符合质量要求。他可以通过提供专业的树木鉴定报告、寻找当时移栽的证人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周先生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交付时树木健康,以及告知过刘先生养护要点等,也将有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周先生只是协助将树木移植到刘先生院子内,但是却没有包活,所以,法院认为周先生无需承担责任,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求。
其实,在进行大额交易时,最好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等关键条款,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