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在20岁时就与大他16岁女子生活在一起,他们一起开餐馆、茶楼,还卖卤菜,共同生活了31年,他把赚的钱都打到女子卡里,还用共同赚的钱买了3套房、2辆车,并且都写在她名下。万没想到,67岁的女子突发脑淤血去世,未留下遗言,女子的儿子竟把他扫地出门。男子身无分文,无处居住,闹得人财两空!
(案例来源:半岛晨报)
1994年,刚20岁的刘先生遇到了大他16岁的万女士,彼时万女士婚姻不幸,丈夫抛妻弃子跟别的女人跑了,感情无依无靠的她对刘先生产生好感。
刘先生也对万女士心生怜悯,在相处中对她也产生感情,俩人就走到了一起。
可万女士的丈夫不知所踪,他们未能办理离婚手续,她姐姐又反对万女士与刘先生在一起,所以他们就这样过着,并未办理结婚证。
两人感情一直很好,他们一起开餐馆、开茶楼,还卖过卤菜,一起为生活打拼,日子过得津津有味,从未考虑领证的问题。
刘先生把万女士已当成妻子,一心一意跟她过日子,把赚来的钱全转到她的卡里,对她的儿子小唐也视如己出,与万女士一起把他抚养长大。
他们共同赚钱买了3套房2辆车,当时,刘先生也想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名字,可万女士认为刘先生比自己小,万一他拥有的太多,再不和她过了咋办?不同意。
刘先生为了消除她的顾虑,房子车子都落在她名下,他就想踏实稳当地与万女士过日子。
2025年1月27日,与刘先生共同生活了31年的万女士突发脑溢血,未留下一句遗言去世,时年67岁。
51岁的刘先生悲痛欲绝,在他办理完万女士的丧事不久,万女士的儿子小唐找上门,让他搬出母亲曾居住的安置房。
刘先生这才明白,小唐要把他扫地出门。
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小唐已把3套房都过户到他名下,2辆车也卖了!办完这一切,他理直气壮地开撵刘先生搬离他的家。
对刘先生来说,这简直是晴天霹雳,与他同甘共苦的女人刚离世,还没从悲痛中缓过劲,自己帮着抚养大的孩子就要把他撵出去,是让他流落街头吗?
他越想越憋气,31年他真心实意和万女士过日子,赚的每分钱都上交,到头来身无分文又无处居住,落得个尴尬地步。
2025年3月15日,刘先生找到媒体,倾诉自己的遭遇,希望能帮他讨回公道。
他认为,虽然房子车子都在万女士名下,但都是两人共同赚钱所购置,应为两人共同所有,小唐独自继承,把他撵出去很不公平。
记者为核实情况,走访到万女士的邻居,她们认为,虽然刘万两人未领证,但他们生活一起30多年,感情颇深。
对小唐也是付出很多,小唐把刘先生扫地出门有些不地道,起码给他留一套房的使用权,让他居住到老吧!
万女士的堂弟认为,刘先生从和二姐一起,真心实意地跟她过日子,并把工资上交,就这样把他撵走,对他实在是不公平。
记者了解情况后,又电话联系小唐,想为他们进行调解,没想到,小唐知道她的身份后,直接就挂断了电话,再也无法接通。
律师建议刘先生尽快收集历史财务凭证,并借助证人证言补强证据链。或调解争取最大权益。
刘先生与小唐协商无果,他准备收集证据走法律程序,来讨回自己的利益。
1、万女士未离婚与刘先生同居31年,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万女士丈夫抛妻弃子与他人跑了,他们已感情破裂,她就应提出离婚,办理完离婚手续再重新寻找自己幸福。
而她明知自己未离婚,便与刘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31年,这种行为都构成重婚罪。
2、万女士突然脑溢血离世,她名下的财产为遗产,按法定继承顺位继承,刘先生是她共同生活31年男友,无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同居伴侣无继承权。
刘先生虽与万女士共同生活30多年,把赚的钱都给了万女士,但万女士名下的所有皆为遗产,继承人都会按法定顺序继承,她儿子继承合乎法律规定,刘先生作为同居伴侣没有继承权。
3、刘先生与万女士同居31年,对共同所得财产是否有分割权?
《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性质无约定时,视为按份共有,但家庭关系等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所得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需举证实际出资或贡献。
刘先生与万女士同居生活期间,买2车3房9及他们的积蓄,如是共同购置,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理应按份共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万女士去世,刘先生想证明这些都是他们共有财产,就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对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出资或管理贡献。
比如出资证明或转账记录等财务凭证。
对此,刘先生表示要尽快收集证据,进行法律诉讼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利益。
您对刘先生的境遇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