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日,董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一职。然而,短短半年后,2025年2月1日,董某向公司发出了一封火药味十足的辞职信,直言不讳地表示:“鉴于对公司企业文化、价值观以及所在部门行事作风的强烈不认可,我决定正式辞职,最后工作日为2025年2月28日。” 一周后,2025年2月10日,公司便向董某发出了《离职证明》,明确记载董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并称双方劳动关系已于当日解除。 这一举动引发了董某的强烈不满,他认为公司此举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34000元。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支付董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856.06元。 然而,公司对此裁决并不服气,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坚称董某是“主动辞职”,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公司辩称,吴某的辞职信已明确表达了他对公司的强烈不满,且公司并未采取任何不当行为逼迫其离职,因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谁呢?
2024年8月1日,董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一职。然而,短短半年后,202
社交小灵通
2025-03-19 09: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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