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妈把44万转给女儿后,一家人对簿公堂。她的丈夫起诉大妈,要求把夫妻共同财

落叶随风呀 2025-03-19 13:49:49

重庆,大妈把44万转给女儿后,一家人对簿公堂。她的丈夫起诉大妈,要求把夫妻共同财产拿回来,而儿子要起诉姐姐,让对方拿出钱来送大妈去就医。 3月18日,第一眼新闻发布了陈先生的求助信息。 陈先生面对记者伤心欲绝,说道:“现在自己的母亲重病,又是晚期,躺在床上无钱可治。我希望自己的姐姐赶紧把钱归还回来,毕竟这个钱可是母亲的救命钱呀!” 记者想要更深入地了解一下前因后果,就问道:“到底是多少钱,为什么又全部给了你的姐姐呢?” 陈先生仰了仰头,沉思一会儿说道:“我的父亲和母亲在结婚前,姐姐就跟着母亲的前夫一起生活,两家人并没有什么交集。前些年姐姐也常来看母亲,对母亲也相当不错,两母女有说不完的话。 我看着同母异父的姐姐这么关心家人,我也特别高兴,自己已到而立之年,多了一个姐姐,不是挺好的事情吗? 可是后来母亲突然查出有重病,姐姐却避而不见了,电话也不接了,好像人间消失了一样。 我也没多想,自己的母亲自己来承担,于是赶紧送母亲救治。但对于钱,我确实拿不出来。好在我父亲工作不错,存了不少钱,都存在了母亲那里。 我和母亲商量是否将她手中的钱拿一部分出来应急,这时母亲才苦不堪言地说钱都全部转给你姐姐了,现在她也不来见我,钱也拿不到。” 陈先生此时一听,感觉事情不妙,原来姐姐前些年对母亲那么好,难道是另有目的吗?是想要母亲的钱吗? 于是他又试着给同母异父的姐姐打电话,让她赶紧把钱拿回来,母亲正需要这笔钱呢。姐姐偶尔接电话,偶尔不接电话,反正多方协商,最终协议归还17万。 但这17万虽然有协议在手,但是钱却没有到位。那为什么是44万,他们又认同归还17万呢?原来是姐姐现在确实拿不出钱,所以协商先拿回17万。 但现在姐姐不兑现自己的承诺,把持着这44万一分不给,这让自己的母亲在病床上连连叹气。 后来,记者问大妈,这笔钱到底是谁的,大妈知道吗?大妈哽咽地说道:“是我老公的。”这笔钱是大妈老公的大姐,也就是陈先生爸爸的娘的。此时陈先生的父亲得知自己的老婆把钱全部转给了她和前夫所生的女儿后,也是大为震怒。 他立即要求大妈把夫妻共同财产拿回来,并且要起诉大妈。而这时,陈先生也不甘示弱,直接要起诉姐姐,要求对方赶紧把钱归还,即使这笔钱父母不用,也不能只归姐姐所有啊。 那为什么大妈又愿意把这笔钱转给姐姐呢?原来是姐姐承诺自己的妈妈会给她在重庆找一家最好的养老院,让她来给自己的母亲养老。母亲认为女儿还是靠谱的,在对方的游说下,才将钱全部转到对方账户,想以后在养老院去度过自己的余生。 然而,女儿却并非真心对母亲好,只是想骗取自己母亲的钱,而这些事情都没有告知陈先生和自己的父亲。 现在为了这44万,父亲要起诉自己的母亲,而陈先生也要起诉姐姐,一家人对簿公堂。 有人就说,不管子女多么孝顺,钱还是得自己管才行呀,要是都遇到这样的姐姐,那真的是烦心,不但帮不到自己,反而把自己的老年生活都全部给搅乱了。 1、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大妈将44万转给女儿,若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其丈夫起诉大妈要求拿回夫妻共同财产,是合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2、大妈把钱转给女儿,若没有特殊约定,一般视为赠与行为。 但如果女儿承诺给母亲找养老院养老等条件是附义务的赠与,而女儿未履行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目前女儿未兑现承诺,大妈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女儿返还这笔钱。 3、《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姐姐拿到钱后却不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不管这笔钱是否归还, 从法律角度,母亲都有权要求她履行赡养义务,包括支付医疗费用等。弟弟作为子女,同样有赡养母亲的义务,不能因姐姐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而免除自己的赡养责任 。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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