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69岁环卫大爷突然被比自己小17岁的女子表白,一辈子没谈过恋爱的他以为幸福来临,欣然同意。两人没有领证,共同生活两年多。谁知,大爷突发脑梗后,女子竟将他送到养老院,卖掉他的房子,卷上13万卖房款跑路了。身无分文的大爷,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眼泪汪汪向记者求助。当记者询问女子钱去哪了,她的回答惊掉众人下巴。
3月20日,据小莉帮忙报道,家住许昌的常大爷今年69岁,他单身了一辈子,一直干环卫工作。
他能吃苦,人也节俭,靠着微薄的工资不仅养活了自己,还存了30多万,并全款买了一套商品房。
本以为常大爷这一辈都会孤身度过,谁知两年前,比常大爷小17岁的女子黄某竟主动找到常大爷,表示愿意和他过日子,白头偕老。
常大爷一辈子没结婚,从来没有尝过恋爱的滋味,有个年轻的女人突然要和他过日子,他格外激动。
就这样,两个人谈起了恋爱并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领证。
本以为幸福生活就要开始了,但黄某一步步的操作却让常大爷措手不及。
共同生活两年多期间,常大爷对黄某格外体贴,知道黄某身体不太好,家务劳动他全包了,而且家里的财政大权也交给黄某管。
没想到,两年后常大爷突然脑梗,黄某竟将房子卖了13万,把大病初愈的常大爷撇到养老院,卷上所有钱远走高飞,怎么都联系不上。
无助的常大爷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外甥一看吓一跳,舅舅的房子和30万存款全都没了,彻底成了一个身无分文的光棍汉。无奈之下,外甥向记者求助。
面对记者的询问,常大爷不愿意多提,他只是眼含泪水,哽咽的告诉记者:是我上了她的当了,她骗了我的钱!
常大爷越说越伤心,几近崩溃。记者联系到黄某,黄某的回复让所有人大吃一惊。
她表示,当初她俩恋爱期间,常大爷说只要她能陪他到老,给自己养老送终,房子就是她的。后面她病了,常大爷出于对她的情分,主动提出把房子卖了给自己治病。
但黄某坚称,是那30万存款她可没拿,被常大爷自己花掉了。
一个60多岁的老头节俭一辈子,怎么可能在短短两年花掉30万呢?毕竟他连件像样的衣服,合适的鞋子都没有。
记者要求黄某出示常大爷花费的证据,她却支支吾吾,什么都拿不出来。
最后,黄某称她在北京看病,还承诺绝对不会不管常大爷,他死了也会掏钱埋他。
常大爷已经看出她存心不良,不再相信她的鬼话,坚决要求还钱。但黄某挂断电话,拒绝沟通。
光棍大半辈子,没结过婚,没谈过恋爱,还比人家大将近20岁,女人会看上他的啥呀?明眼人都能看出来,是冲着他的钱去的,常大爷真是当局者迷。
不少人也觉得,常大爷太糊涂了,都60多了还谈什么恋爱,一个人用这些钱吃好喝好,干不动了找个养老院不香吗。现在好了,赔了夫人又折兵。
首先,常大爷把钱交给黄某,法律上视为一种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常大爷将家中的财政大权交给黄某管理,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可视为一种赠与。
但是,这种赠与并非简单的无偿给予,而是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的意愿。
对于常大爷的30万存款和房产,如果黄某不能证明这些钱款是常大爷无条件赠与她的,那在法律上,这些财产仍然属于常大爷所有。
黄某不照顾黄大爷,还卷款潜逃,黄大爷可以依法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常大爷在赠与财产后,因突发脑梗失去自理能力,此时黄某作为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履行扶养义务。
但是,黄某非但没有履行扶养义务,反而将常大爷送到养老院,并擅自变卖房产、卷走存款,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常大爷的合法权益。
因此,常大爷有权撤销对黄某的赠与,并要求其返还财产。
如果黄某执意不返还,甚至会涉嫌犯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黄某在常大爷失去自理能力后,擅自变卖其房产并卷走存款,这一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
黄某作为与常大爷共同生活的一方,实际上承担了代为保管常大爷财产的责任。
但她却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将常大爷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返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常大爷留不住黄某的人,但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挽回自己的财产,避免人财两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小莉帮忙—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