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帝国的“党内法庭”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除了对司法部门施加影响之外,有些纳粹党人还有一种办法可以阻挠纳粹党官员受到处罚:他们将案件(尤其是腐败案)移交给纳粹党自己的法庭,在党内部处理案件,把普通法庭排除出去[575]。纳粹党内法庭的前身是1933年以前的调查与调解委员会(Uschla),从党支部领导人以上,由具体负责的高级领导人管辖。这些高级领导人有权将主管法官撤职。
根据1934年2月纳粹党中央发布的指令,党内法庭的最高职责是维护党及其成员的声誉,并对意见分歧进行调解[576]。正因为此,党内法庭算不得真正的独立司法机关,而是党内机关,它存在的理由就是为了从政治上利用它。因此,党内法庭的判决是由纳粹党的朋党之交、门阀和小集团结构来决定的,于是被告能够受到什么样的处理,首先取决于他在党的等级结构中的地位、他是否从属于某个特定的统治小集团,以及政治上和私人关系上的机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