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小女孩玩耍时,碰了一下商家在门口摆放的玩偶摆件,怎料玩偶摆件突然倾斜砸

闻花听叶 2025-03-24 17:02:54

浙江嘉兴,小女孩玩耍时,碰了一下商家在门口摆放的玩偶摆件,怎料玩偶摆件突然倾斜砸向小女孩,小女孩连忙躲闪,只听“砰”的一声,玩偶摆件摔在地上、摔得四分五裂。小女孩虽然没有被砸着,但是着实吓坏了,大喊“妈妈”! 据悉,事后商家要求小女孩父母赔偿,小女孩父母与商家理论未果,最终赔了商家2600元。小女孩父母觉得赔得太多,而后又向网友咨询是否应该全额赔偿。网友炸锅! 有网友表示,别人的东西就不该乱碰,把别人的东西碰坏了,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作为家长没有管教好自己的孩子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也有网友表示,既然碰不得,摸不得,就应该保护起来,把存在安全隐患的摆件放在门口,不符合安全规定,商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还有网友表示,没有砸着小孩子已经是商家的万幸,家长不仅一分钱不该赔偿,还应当要求商家赔偿给小孩子造成的精神损失!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发生这样的事情,家长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首先,《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具体到本案,网传从视频来看,小女孩也就4、5岁的样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女孩的行为如果构成侵权,应当由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其次,《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而小女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是看小女孩是否存在过错。 而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还要看商家是否存在过错。 从网传视频中可以看到小女孩确实有碰触商家玩偶摆件的行为,但是碰触并不必然导致玩偶摆件摔倒。 而即便有证据表明商家的玩偶摆件确实是被小女孩“推倒”的,一方面来说,商家将玩偶摆件摆放在门口,应当预料到被人碰触、摔倒的可能,但却未设置任何的警示牌,也未设置任何护栏。 另一方面来说,超过小女孩个头数倍的玩偶摆件却被几岁的小女孩轻轻一推便摔倒,也说明在摆放方面存在问题。 即商家自身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小女孩一方的赔偿责任,小女孩一方无需承担全部责任。 3、再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事商家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玩偶摆件不慎将小女孩砸伤,即便是小女孩一方存在过错,反过来也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己方相应的损失。 正如部分网友所说,商家也确实应该庆幸没有砸到小女孩! 4、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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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64xxx21

用户64xxx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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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4 17:54

该,不看着娃,赔点钱还算好的了,下次小孩子伤着碰着了,就不是这点钱的是了

闻花听叶

闻花听叶

个人简介 擅长浪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