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小女孩和母亲逛商场,被一商家门口摆放的玩偶吸引,出于孩子的天性,伸手

清风徐来心情 2025-03-24 19:24:17

浙江嘉兴,一小女孩和母亲逛商场,被一商家门口摆放的玩偶吸引,出于孩子的天性,伸手去摸了一下玩偶,岂料,玩偶直接向小女孩方向倒地,幸好,小女孩机灵,撒丫子跑掉了,没被砸伤。玩偶就没那么幸运了,被摔得四分五裂。事后,商场要求小女孩家长赔偿2600元,称玩偶是限量版。小女孩家长虽然心存疑虑,仍进行了全额赔偿。家长回到家后,意难平,认为商家也有责任,不应该要求全额赔偿,于是,将此事发布到网上,让网友给评评理。 3月22日,一名小女孩跟随家长在商场内购物。 小女孩路过店铺时,被门口造型独特、色彩鲜艳的玩偶所吸引。 出于孩童对美好事物天然的好奇,小女孩忍不住伸手去触摸把玩偶。 没想到,这一触摸导致玩偶瞬间失去平衡,朝小女孩倾倒。 接着,只听见“砰!”的一声巨响,玩偶重重的摔倒在地,瞬间摔得四分五裂。 小女孩倒挺机灵,撒丫子跑了,嘴里喊着,“妈妈、妈妈!”看样子也是是吓坏了。 不得不说,多亏小女孩跑得快,这万一要被玩偶砸到,后果不堪设想。 该玩偶作为商家摆放在门口的展示品,因小女孩的行为遭到严重损坏。 事发后,商家找到小女孩的家长,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2600元的赔偿金额。 面对这一高额赔偿要求,小女孩家长难以接受。 毕竟2600元不是一笔小数目,家长当即向商家询问定价依据。 商家解释称,该玩偶为限量版,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市场稀缺性,所以定价较高。 尽管对赔偿金额心存疑虑,但考虑毕竟是孩子的行为导致玩偶损坏,就没再计较,同意了商家提出的赔偿要求,并支付了2600元。 小女孩家长回到家里,一阵阵后怕,万一孩子被砸伤可怎么办?难道商场不应该把玩偶放在安全位置吗? 如此想来,自己的孩子才是这件事的受害者,商家张嘴就要2600元,会不会有讹人的嫌疑呢? 于是,小女孩家长把这段视频曝光到了网上,让网友们给评评理。 网友们纷纷给出了不同看法,有人说:家长全责,全额赔偿即可,不需要去扯皮,孩子管教不严,爱动人家的东西,作为家长,未尽到监护教导的责任,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还有人说,商家应该全责全责,公共场所摆放物品必须要有安全措施,孩子好奇是天性,商家没有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商家需要对孩子做出赔偿。 1、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在本事件中,小女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触摸玩偶导致其损坏,其家长作为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2、 商家在此事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此次事件里,商家作为玩偶的所有者与展示者,将玩偶放置在商场公共区域展示,就有义务保障玩偶放置的安全性。 若玩偶本身稳定性欠佳,商家却未采取固定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便可能被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例如在过往一些类似案件中,因商家对展示物品固定或警示不足,导致消费者或路人受到损害,法院判定商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3、商家要求的2600元赔偿需与玩偶的实际价值相符,这就需要商家提供玩偶价值的有力证明,如购买凭证、权威机构的价值评估报告等,以此证实玩偶确实价值2600元。 若商家无法提供这些证据,那么该赔偿金额就是不合理的。 《民法典》规定赔偿需遵循实际损失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和减轻损失原则 。 全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涵盖所有实际损失,而合理预见原则限定赔偿金额需在商家可合理预见范围内,比如商家知晓玩偶放置在人流大的商场门口存在被碰倒损坏的风险,其定价及要求的赔偿应基于这种合理预见。 4、无论是商家还是监护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做好预防措施,避免此类纠纷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各方应依据法律理性协商,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信源—河南法治报-20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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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朱

老朱

9
2025-03-25 06:02

摸一下就倒,肯定是商家责任,用力拉倒的,父母监管不力,小女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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