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男子和未婚妻同居生活了3年,可他迟迟不愿意登记结婚,女子直接提出分手。男子多次挽留无果后,说自己3年期间为女方及其家人花费10万元,加上之前的8万彩礼,要求女子及其家人共同返还18万元,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2022年3月,刘女士收拾东西,从未婚夫王某家中搬了出去,她和对方同居生活了3年,可对方迟迟不肯跟她登记结婚,她不想跟对方再耗下去了。
可王某并不同意分手,试图挽回这段感情,可刘女士早已经下定了决心,如果王某足够爱她,两人早已经登记结婚了,她不想跟一个只同居、不结婚的人,将就一辈子。
王某见刘女士心意已决,复合无望,也翻了脸,说分手可以,但是两人之间的经济账目得算清楚。
他称2019年4月,两人订婚时,自己花1万多给刘女士买了金首饰,在订婚仪式上,他还给了女方5万多的彩礼,加上其他费用,光订婚,自己就花了8万多。
另外,两人订婚后,一起居住生活,每次过节,或者女方生日,自己都给女方买礼物,还经常去女方家走人情,送礼,这3年下来,自己为刘女士及其家人花费了近10万元。
王某表示:只要刘女士把这18万彩礼返还给自己,从此以后,两人互不干扰,各自欢喜。
面对王某提出来的彩礼金额,王女士很是无奈,他们一家对这个金额不予认可。
王女士表示当初两人订婚时,王某只给了自己50008元的彩礼,可两人订婚后,便以夫妻名义,一起居住生活了3年,这3年期间,自己多次提出一起去登记结婚,可王某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
两人没有结成婚,过错并不在自己,而是王某造成的,王某不能要求自己返还彩礼。
双方闹得有些难堪,调解无果后,王某一气之下,将刘女士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同返还彩礼18万余元。
1、双方并未登记结婚,王某可以要求刘女士返还部分彩礼。
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男方给付彩礼,是为了跟女方缔结婚姻,当双方解除了婚约,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尚未生效,一方由此受赠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王某和刘女士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居住了3年,但是两人并未登记结婚,根据规定,王某可以主张要求刘女士返还部分彩礼。
2、王某给付的哪些钱款属于彩礼的范畴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和刘女士各自提交了自己的证据。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2019年4月,双方订婚时,王某给刘女士购买了价值10515元的金器,并给付了彩礼50008元,这60523元属于彩礼的范畴。
但是对于王某主张,两人生活期间,情人节、女方生日等,自己有给女方转账、并购买礼物,但是法院查明,两人同居期间,为了表达爱意,双方互相之间均有转账和赠送礼物的行为。
对于这部分礼物、礼金,属于双方之间的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畴,男方不能主张返还。
王某和刘女士共同生活居住了3年,双方之间产生了一些正常的消费开支,这些不属于彩礼范畴,女方无需返还。
男方订婚后,按照习俗,去女方家走动,购买的礼物等,属于礼节性往来,这部分开支也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支付给刘女士的彩礼为60523元,双方虽没有登记结婚,但是两人共同生活居住了3年,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当地习俗等综合因素,酌情判定刘女士向王某返还36000元。
3、两人订婚后,一方不愿结婚,另一方可以干涉吗?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两人订婚后,如其中一方不愿结婚,另一方不能加以干涉,因为结婚需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当遇到这种事情时,要么继续等下去,要么直接分手,及时止损。
恋爱结婚,需要谨慎对待,当自己还没有想好,要不要结婚时,就不要耗着另一方,等自己考虑清楚了,再跟对方求婚、继续下一步。
只同居、不结婚,这是对另一方不负责任的做法。
对于类似事情,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你若安好便是晴天
真会瞎编,真会添油加醋,看了原新闻,没说是男方迟迟不愿意登记。是两家有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