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91岁老人看自己命不久矣,担心自己走后儿子会独占房产,就连忙立遗嘱,要把房产留给患有精神问题的女儿,好让她日后能有尊严地活着。谁知,他把手续交给儿子办,儿子却拖拖拉拉的,迟迟办不下来。老人怀疑儿子就想拖到他去世,好对房子下手。儿子却表示,根本没这事,你别瞎琢磨了!
据小莉帮忙报道,朱老先生今年91岁,妻子已经先一步离世,他看自己也已是风烛残年,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便开始考虑名下房子的过户问题。
22年前,他和妻子就立下了遗嘱,约定无论谁先离开,房子都归另一方所有。
如今,妻子已离世多年,单位分配的老房子也终于可以办房产证了。
朱老先生看自己也命不久矣,决定走之前把房子的继承问题解决了。
他虽然有儿有女,但最让他放不下的,还是女儿。
小女儿上高中时,就被诊断出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尽管现在看着挺正常的,但朱老先生觉得,女儿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交能力都很差。
而且,女儿一直没嫁人,就守在他身边,作为父亲,朱老先生看在眼里,疼在心里。
他总是担心,自己哪天突然走了,这个小女儿可怎么办?
在朱老先生看来,自己走后,儿子肯定不会管他妹妹的。
说起这个儿子,朱老先生就愁容满面。自从儿子成了家,就和他关系逐渐疏远,平日里也少有往来。所以,父子俩的关系并不好。
他觉得,儿子薄情得很,一旦自己不在了,儿子定会对妹妹不闻不问,让女儿孤苦无依。
朱老先生思来想去,做了一个决定:他要在生前把这套老房子过户给女儿,好给这个弱势的姑娘一个坚实的保障,让她以后能有尊严的活着。
这样一来,也省得他走后儿子把房产独占了,这是他最不希望看到的。
但朱老先生没想到,过户房子的过程却并没有那么顺利,他总觉得是儿子在当中作梗…
儿子懂得多,他就把这事交给儿子去办,结果,儿子却拖拖拉拉的,手续迟迟办不下来。
朱老先生不禁怀疑,是不是儿子心有不轨,就想拖到他去世,好把房产占为己有?
儿子的拖延,被朱老先生解读为别有用心,父子俩关系本来就不好,如今更是因为这件事降至冰点。
然而,在儿子看来,父亲属实是多虑了,他的想法却并非如此。
过户房产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经过公证等一系列程序,这些都需要时间。
他并没有贪图房产的念头,只是希望一切能够按部就班,合法合规地进行。
至于父亲对妹妹的担忧,他也理解,但他从没想过会在父亲去世后对妹妹置之不理。毕竟照顾妹妹,是他这个当哥的应该做的。
他尊重父亲的选择, 但他也希望父亲别再瞎琢磨了,也别像看仇人似的看他。都是一家人,真不至于呀!
有人看后说,老人家你这不对呀!你给女儿是正确的,但是还得写清楚,女儿百年后儿子继承,不然等女儿走了,这个房国 家收了,女儿和儿子不是直系亲属,女儿没有遗嘱的话,你的房就归国 家了。
也有人说,我相信老爷子说的话!活了一大把年纪,人性怎么样他最清楚,何况自己的儿子?
但也有人反驳,说都不一定,毕竟年纪大了,脑子有时候糊涂,很容易产生妄想被害症状。不过他爱女儿倒是真的,想保护女儿也是真的,但是做事情要全面。
那么,朱老先生的行为,从法律上来看,有问题吗?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朱老先生和妻子22年前立下的遗嘱,约定无论谁先离开,房子都归另一方所有,这是典型的遗嘱继承行为。
妻子已离世多年,根据遗嘱,房子应归朱老先生所有。朱老先生有权在自己生前或去世后,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房产的继承人,他决定把房产过户给女儿,就是在行使这个权利。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朱老先生选择把房产过户给女儿,完全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且他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个人财产。
《民法典》及相关公证法规中规定:房产过户等财产转移行为,通常需要经过公证等法律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朱老先生想要把房产过户给女儿,这个行为并非简单签署一份文件即可完成,而是需要经过公证等一系列法律程序。
儿子提出的过户房产需要经过公证等程序,是合法且必要的步骤。朱老先生对儿子的拖延产生怀疑,但实际上,儿子可能只是在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过户行为的合法合规。
对于朱老先生的行为,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