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证据及争议点梳理
一、警方指控的主要证据
被害人陈述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女方在案发后即报警称席某某不顾其明确反对(女方称“等结婚后再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对事件经过的描述被认为连贯且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情景证据
案发后女方的激烈反应:包括情绪失控点火烧毁婚房内的柜子、窗帘,并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拖回房间并夺走手机。这些行为被视为反抗和受害后的应激反应。
婚房内发现燃烧残留物(如烟灰缸中的纸灰、烟头等)以及窗帘缺损的物理痕迹,佐证了女方的陈述。
法律程序证据
警方在接警后迅速立案侦查,并于5月5日对席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续通过司法程序移交起诉,最终法院一审认定强奸罪成立。
二、男方主张的反驳证据
医学鉴定争议
男方提交的医院诊疗手册显示“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司法鉴定书也指出“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以此质疑性行为是否实际发生或存在强迫性。
双方互动细节
男方母亲称两人案发前关系亲密,“搂搂抱抱进入婚房”,并强调女方事后在房内洗澡,未表现出立即逃离或求救。
男方主张女方在性行为后突然提出房产加名要求,因协商未果才报警,暗示报警动机与经济纠纷相关。
婚介所登记表
男方在庭前会议中补充提交了女方的婚介所登记信息,显示其在相亲前曾有过两次失败经历,试图质疑女方订婚后反悔的动机。
三、当前争议焦点
性行为是否违背女方意愿
法院一审认定席某某“强行发生关系”,但男方坚持女方自愿,并引用医学证据(处女膜完整、无精斑)质疑性侵事实。
争议点在于双方对“自愿”与“强迫”的主观描述与客观证据的匹配度。
报警动机与经济纠纷的关联性
男方家属称女方因房产加名要求未满足而报警,试图将案件定性为“经济敲诈”而非性侵。而法院判决中明确否认了“骗婚”“敲诈”等传言,强调案件性质为强奸。
证据链的完整性
警方依赖被害人陈述和情景证据,但医学证据存在矛盾(如无生物学证据),成为二审争议核心。
男方主张法院未充分采信其提交的婚介所记录等新证据,质疑司法程序公正性。 订婚强奸案男子当庭哭诉冤枉订婚强奸案男方目前仍需服刑405天
用户10xxx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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