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交流讨论分享:政府补助用于购买设备,符合不征税收入,购入设备的进项税额对应所得税方面应如何处理? 如,政府补助113万用于购买设备,计入固定资产100万,进项税额13万。 1.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所得税征税收入,则应113万全额计算所得税; 2.若符合不征税收入,不考虑残值,设备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10万,对应所得税申报每年调增所得10万。《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填报不征税收入是补助全额113万,若对“进项税额”不作考虑,全部调整完后只调了100万。 对所得税来说,13万的进项税额最终是征所得税还是不征?征的话哪个环节确认征税收入? 是否可这样理解:进项税额本质上是资产,在确认“进项税额”时,作纳税调增呢? 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提醒: 1.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这种情况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不需要视同资产折旧摊销处理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 2.如果这种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全额记入企业固定资产价值,其折旧摊销金额才需要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3.13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存在在那个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收到113万元补贴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有不同观点,欢迎交流讨论分享!
案例交流讨论分享:政府补助用于购买设备,符合不征税收入,购入设备的进项税额对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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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07: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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