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法院在同住人认定上的特别之处!
陈博扬房产纠纷
2025-03-27 16:54:23
根据代理的案件及案例检索,发现徐汇法院在公房动迁司法实践中相较于其他法院有以下特点:
一、同住人认定的特殊性
1. 实际居住时间的计算方式
- 通说观点:通常要求“自户口迁入后至征收之日实际居住满一年”。
- 徐汇法院部分案例:存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倒推一年”的认定标准但该观点并非主流,多数法官仍遵循通说。
- 居住时间认定更灵活:若有证据证明因客观原因(如婚姻、工作变动)无法居住,或居住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仍可被认定为同住人。
2. 特殊情况的包容性
- 对于长期居住后因客观原因搬离的情况(如婚姻、工作),徐汇法院倾向于结合房屋来源、户籍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轻易否定同住人资格。
二、“他处有房”的认定差异
1. 福利性质房屋的界定
- 通说标准:福利性质房屋包括单位分配公房、购买公房、享受动迁补偿(含托底保障)等。
- 徐汇法院部分案例:
- 认为私房动迁中“数砖头+数人头”政策下获得的补偿款不属于福利性质,与高院2020年《会议纪要》中“私房征收中享受托底保障则视为福利分房”的规定存在冲突。
2. 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排除
- 与其他法院一致,徐汇法院认定自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不属于“他处有房”。
总体遵循上海高院标准,但在实际居住时间的计算、特殊情况的包容性及“他处有房”的福利性质界定上存在一定灵活性。其司法实践更注重个案具体情况与证据的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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