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以(2025)闽02行终16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厦门市集美区法院(2024)闽0211行初210号“不服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开元派出所、思明区人民政府不予调查处理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这个案子的争议事实是饶谨在其微博公布了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开元派出所的“两页经过打码的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是饶谨在另案中获取,但将相关信息放在网上不妥,建议派出所和饶谨沟通及时删除,支持了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调查告知书》。
这份笔录我手头恰好也有一份,也是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合法获取,我是不是也能把笔录中个人信息充分涂抹后,公开传播呢?
我觉得,此事不妥。但是,厦门的司法单位经过程序确定了这事儿不违法,那到底该不该公布饶谨和陈文龙的询问笔录呢?困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