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男子只有2个女儿,没有儿子。担心自己死后无人披麻戴孝,于是立下遗嘱,将

吉祥说说社会 2025-03-29 23:52:59

江苏泰兴,男子只有2个女儿,没有儿子。担心自己死后无人披麻戴孝,于是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两间房子与一棵白果树,继承给侄子,由侄子负责去世后的伙食以及给男子送终。岂料男子去世4年后,二女儿私自去公证处办理了遗产继承。男子的侄子知道后气愤不已,认为堂妹实在不地道,将两个堂妹告上法庭,男子的女儿辩称,伙食费一共花了20000多元,堂哥是一分钱也没有出,没有履行遗嘱内容,请求法院撤销继承人资格,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季某只有2个女儿,并没有儿子。虽然两个女儿孝顺,但是在农村,季某还是有自己的烦恼。

担心自己死后没有人披麻戴孝,季某在2001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两间房屋,以及屋前的一棵白果树,全部由侄子季某某继承。

作为条件,季某某要在季某死后,为其披麻戴孝,并承担安排宾客、支付伙食费用。

立下遗嘱当天,季某的两个女儿。公证人均在现场,并在遗嘱上签字。

15年后季某去世,按照约定,季某某以及妻子以“孝子”的身份为季某披麻戴孝。

岂料,在季某去世4年后,季某的二女儿却到了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因公证处对季某立有遗嘱的事情并不知情,遂出具《公证书》,证明季某的遗产由二女儿继承。

季某的侄子知道这件事后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堂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遗嘱的合法性。

季某侄子所依据的,正是《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具体到本案,季某在去世之前,已经立下了遗嘱,且有见证人、两个女儿的签字确认,该遗嘱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一审认为,《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立下遗嘱之前,神志清晰,遗嘱内容是自己真实意愿的体现,故该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季某有权将自己的遗产,以立遗嘱的方式继承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故法院判决,确认季某的遗产为房屋两间、白果树一棵,由季某的侄子继承。

宣判后,季某的女儿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在季某生病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是两个女儿承担的。

第二,在季某去世的四年时间里,季某某均没有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应视为放弃继承。

第三,按照遗嘱的约定,由季某某负责伙食费用,但是办丧礼花费的2万余元,季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并没有支付。

综上,季某某没有尽到遗嘱的约定义务,应该撤销季某某的继承权。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季某某的继承权是否合理合法?

二审法院查明,季某生前立下的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另查明,在季某去世的时候,季某某为其披麻戴孝,该事实得到了村民的证实。

关于季某女儿主张季某某没有支付季某的医疗费用,根据遗嘱的内容,季某某无需承担季某的医疗费用。

二审查明,季某某在季某去世后,以“孝子”的身份为季某披麻戴孝,并有一定出资,部分履行了遗嘱所附义务。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具体到本案,季某某没有履行遗嘱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综上,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案涉房屋由季某两个女儿各半所有,分别享有50%的份额,白果树一棵归季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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