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男子去参加同事女儿的婚礼,醉酒后被4名同事送回家中安顿。谁料男子的妻子赶

老六看社会事 2025-03-29 23:56:08

新疆,一男子去参加同事女儿的婚礼,醉酒后被4名同事送回家中安顿。谁料男子的妻子赶回时,男子已经因心脏骤停死亡。男子的妻子认为这4名同事未尽到照顾义务,于是将4人告上法庭,索赔25万余元。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这天下午1时左右,同事朱某的女儿要出嫁,男子艾某受邀前来赴宴。和艾某一桌的,都是公司的同事,大家十分的熟络,推杯换盏,喝得不亦乐乎。

艾某因为气氛的原因,所以贪杯了,在婚宴结束时,已经醉得站立不稳。其他几位同事阿某、喇某、刘某、候某见状,便决定亲自送艾某回家。

可是几人来到艾某家中时,家中并无一人。阿某联系了艾某的妻子巴某,并按照巴某的要求,将艾某放在了居民楼楼下的简易床上,随后便离开。

晚上7点40分,周边邻居发现艾某躺着不动,于是上前查看情况,结果发现艾某已经没了呼吸。后邻居直接拨打120,而医护人员到场后,确认了艾某已经死亡,后经鉴定死因是心脏骤停。

面对艾某的突然死亡,巴某十分懊悔为何不能早点回家,如果能早点发现艾某的情况,也就不会导致天人永隔。

与此同时,巴某也对艾某的几名同事产生了质疑,他质疑艾某是被同事们劝酒,而后同事们并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在艾某在被同事送到家前,就已经没了呼吸。

之后,巴某就找到送艾某回家的4名同事,要求他们承担责任,却遭到了拒绝。后巴某便将阿某等4人告上了法院,索赔25万余元。

那这起案件该如何判定呢?

首先,阿某等人将醉酒的艾某送回家,这属于情谊行为。

情谊行为,是指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为另一方提供帮助,另一方接受帮助的行为。

在法律上,情谊行为通常被称为“好意施惠”。不过,实施了好意施惠行为,并不代表就能免责。

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好意施惠行为就是搭顺风车,或者帮忙保管东西。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张三好意让李四免费坐车,结果张三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李四受伤,而张三的事故责任只要不是无责,就必须赔偿李四的损失。

具体到本案,阿某等人将醉酒的艾某送回家,这是典型的情谊行为。

既然如此,除非阿某等人出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艾某死亡,否则无需对艾某的死亡担责。

其次,法院调查发现,是巴某同意将阿某等人将艾某放在楼下的简单床上的。

由此可见,巴某应当意识到艾某已经醉酒,应当及时赶回来照顾。

可是在艾某被安置在楼下床上后,巴某并未及时回家,3个小时后,邻居才发现了异常报了警。

因此,巴某自身未引起重视,这是导致艾某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原因之一。

而既然巴某都未能意识到艾某可能会死亡,那阿某等人自然也无法预见到艾某会因醉酒死亡。

此外,巴某也未能提交阿某等人存在劝酒艾某的行为。

综上,就本案现有证据来说,尚不足以证明阿某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巴某的全部诉请。

巴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积极介入调解,最终阿某等4名同事自愿拿出10000元,作为人道主义补偿。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58

猜你喜欢

老六看社会事

老六看社会事

聊聊社会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