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股东负连带责任时,股东首先要证明公司每年度财会报告业经审计,其次证明其财产未与公司财产混同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在公司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要证明股东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827号
最高法: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股东负连带责任时,股东首先要证明公司每年度财会报告业经
王培聊社会
2025-03-31 08: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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