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海归女硕士在某银行工作,她向领导去请婚假,竟因此被领导约谈10多次,最终导致女硕士精神崩溃跳楼自杀。事后,银行出面回应称内部没有问题。女硕士的父母无法接受这一回应,将银行和领导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 (来源:大河报) 女子小琳是个十分优秀的人,其从国外进修后放弃了国外的高薪,选择回到国内继续深造。后小琳考上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硕士学位,毕业后进入了某银行分行工作,前途一片光明。 小琳的上上级领导是一位未婚50多岁的女性,上级领导是个离异的40多岁女性。 2023年,相恋多年的男友向小琳求婚了,这让小琳十分感动。然而就在二人准备结婚事宜时,却出现了让人无法理解的事。 事发前几天,小琳见婚期将近,于是向领导陈某去请婚假,谁知却遭到了拒绝。而且不光是拒绝,领导还给小琳安排了一些十分繁琐和耗时的任务,这让小琳心中满是委屈,与男友抱怨颇多。 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领导又开始频繁找小琳谈话。理由是小琳做得不好,还让小琳加班,甚至拿别的同事来做对比指责小琳工作不认真。 在出事前一天的下午,领导再次把小琳叫去办公室谈话。而在出事前20分钟,领导还给小琳的父亲打去了电话。这一系列的事情,让小琳的精神压力达到了极限。 后小琳去医院治疗,并于次日下午在自己的房间内跳楼身亡。 事后,小琳的父母认为是银行领导对小琳进行了职场霸凌,于是将银行与那位领导陈某一并告上了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20万元、精神损失费8万元。 可是银行以及领导陈某却辩称: 并没有针对小琳,那些谈话都是业务上的事,也只是进行讨论而已,每次讨论最多就20分钟。 由于业务上的压力大,所以在两天内谈了10多次,的确有些频繁,但不至于对小琳构成职场霸凌。 那什么是职场霸凌? 职场霸凌是指员工受到领导的无端指责谩骂,以及同事的排挤和孤立,特别是在言语上存在威胁、侮辱、恶意中伤等。 此外,上级领导对员工进行报复性的调岗、降职降薪等,也属于职场霸凌。 现在小琳的父母认为,领导陈某对小琳进行了职场霸凌,如果情况属实,那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是小琳的父母认为陈某存在霸凌行为,那就应当举证证明霸凌事实存在。 可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小琳的父母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他们提交的小琳的聊天记录中,也没有显示存在职场霸凌的情况,顶多是陈某给小琳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使得小琳倍感压力。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职场霸凌的存在。 那陈某就一点过错都没有吗? 对于陈某在两天内找小琳谈话10多次,以及这些行为都是发生在小琳去请婚假后,而且公司也明确拒绝了。 因此,这里不得不怀疑,即便没有职场霸凌,那陈某对小琳肯定是说了些什么,让小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不过,小琳是个成年人,而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跳楼的后果,但她仍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 因此,小琳的自杀身亡与其自身有关,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与陈某的谈话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请婚假是员工的权利,但也要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综合考量。 小琳向陈某请婚假,陈某予以拒绝,且陈某也无法遇见到小琳会因为这个原因而跳楼自杀。 因此,陈某在这件事上并不当然构成过错。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银行拿出了28万元作为人道主义补偿。 但是小琳的父母不认可这个结果,他们已经准备提起上诉,希望能给小琳讨回一个公道。 虽然二审尚未开庭,但其实结果可想而知。在这个案件中,陈某顶多就是对小琳严格一些。就算陈某利用谈话和增加工作量来使得小琳无法请婚假,那与小琳跳楼自杀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小琳没能抗住压力。 最后,我们作为劳动者,每天都可能面对领导给的工作压力,所以一定要懂得如何调节自己的心态。如果觉得干得不爽,那索性就辞职不干了,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千万不要往轻生方面想,要多想想家人。 对此,您怎么看? 海归女硕士婚前轻生 法院判了
“职场的悲哀!”安徽合肥,一女子留学归来到银行入职,因为工作能力强,入职后屡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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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18
请国家严查这种垃圾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