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虽然是一则地方性管理条例,但却是国内首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有着一定的参考性。
在这则《管理条例》中,对于事故责任的判定专门列出一章专题,其中包括 6 条规定。但《管理条例》并非以驾驶等级作为责任判定的依据,而是直接以车内是否有驾驶人作为标准,凡是有驾驶人的车辆,无论自动驾驶等级多高,只要发生违规行为,均由驾驶人先行承担处罚和赔偿责任。
而如果由于自动驾驶技术的功能缺陷发生事故,那么车辆驾驶人才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但是,法规中对于功能缺陷的界定并没有给出清晰的标准和处置方案。
所以说《管理条例》给出的这个答案,只能说是一个参考答案,并不是完美的解决方案,其对于界定事故责任的标准依然延续了传统的责任认定方案,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不会有驾驶员愿意为自动驾驶去背锅。
这次的惨痛经历再次警醒各位:生命只有一次,在技术还未完全成熟之前,方向盘一定要握在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