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白河,女子不满丈夫经常不回家,把持不住与初恋男友旧情复燃。结果丈夫打工回家,发现女子手机里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互称对方“老公、老婆”,女子还给第三者发送520元、131.4元等特殊意义的红包,转账金额超过10万元。男子报警,后在派出所的协调下,要求第三者不要再联系女子。可第三者不听,依旧与女子保持关系。丈夫一气之下到第三者家门口,拉横幅、用喇叭播放第三者与女子的不正当关系,引起村民的围观。事后,第三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白河县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陈某在2020年与黄某登记结婚。后为了维持家庭的开支,陈某常年在外地打工,每个月给黄某打款。
没想到,陈某打工回家时,无意间发现黄某与李某联系密切,两个人不仅互称对方是“老公、老婆”,黄某还经常给李某发一些520元、131.4元等代表特殊意义的红包。
陈某找来黄某进行对峙,黄某承认是自己没有把持住,才与初恋李某旧情复燃。
后经村委以及派出所的协调,要求李某不再与黄某联系。
岂料,李某不仅继续与黄某联系,还多次告知黄某,如何进行收集证据、聘请律师诉讼离婚。陈某知道后怒不可遏,开车来到李某的家门口,将写有“李家有男李某立志做个优秀小三”的横幅插在车上,称李某一直骚扰其妻子黄某,并打开喇叭播放李某和陈某之间的通话录音,引起村民的围观。
李某报警后,警方赶到现场制止处理。可李某依旧耿耿于怀,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院一审认为,结合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双方当事人的供述,认定陈某存在侵犯李某名誉权的事实,遂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0万元。2.判令被告李某公开场合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精神治疗费2万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可李某却辩称:
第一,陈某所述与现实情况不符,陈某与黄某已经感情不和,且黄某经济独立,各自的财产不共有。
第二,黄某转给李某的红包以及经济往来,是正常的经济往来。
第三,陈某提供的证据大部分侵犯个人隐私,缺乏真实性,获取手段不符合法定程序,存在作假。
另黄某也表示,两人在聊天中的称呼是开玩笑,并没有特殊的含义。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一是李某有无不当得利的事实,是否承担返还责任,二是李某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人格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侵犯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受损害的夫妻一方对不当得利人享有请求权。
具体到本案,黄某对与李某账务往来均予以承认,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善良风俗使李某获得不当利益。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李某和黄某之间的经济往来账务基本平衡,李某没有不当得利的事实,故陈某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依据不足。
关于陈某主张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害,法院结合陈某提交的医院诊断报告,因病历资料中检测报告已经明确告知该报告不能代替临床诊断,出具报告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故陈某是否确诊抑郁焦虑症,须有待进一步临床检查诊断。
另法院查明,陈某在李某家门口闹事,已经被原审认定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故陈某以侵害人格权为由要求李某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