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高法:公安机关以案情复杂为由,延长办案期限,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案情复杂需进一步调查”为由,延长办案期限。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案情复杂而选择适用特殊的程序,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但其对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皖行申1503号
皖高法:公安机关以案情复杂为由,延长办案期限,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
王培聊社会
2025-04-03 00:28:31
0
阅读: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