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上班时,经常和女同事在办公室嬉戏打闹,很没有界限。随着越来越熟悉,男子的举动也随之越来越过火。直到一次男子从女同事身后对其进行搂抱并欲亲吻时,女同事实在接受不了了。
(来源: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是石家某机械设备公司的一名办公室职员。他性格外向,平日里总爱在办公室里制造些小动静,逗逗同事。
与李某相熟后,任某觉得他风趣幽默,相处起来轻松愉快,便时常与他打闹嬉戏。李某有时会突然从背后轻拍任某的肩膀,吓得任某一激灵;有时又会趁其不备,突然吓唬她一下。
2月27日中午,任某午休后回到工位,与李某闲聊。看到任某认真的模样,李某突然心生好感。他起身走到任某背后,俯身搂抱她,并试图亲吻。
任某受惊后,抬手挡住脸,侧身躲到墙上,质问李某:“你这是干什么?”见任某反应激烈,李某如梦初醒,连忙停手。当天下午,两人陷入沉默,李某以为此事就此揭过。
然而,次日下班时,任某突然报警,指控李某猥亵。
李某辩称:
李某承认搂抱任某,但否认构成猥亵。他表示,与任某关系亲密,平日里常打闹开玩笑,其他同事也可作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特别轻微,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李某称,当时两人正在聊天说笑,任某主动勾手示意他过去,存在挑逗行为。他主观上仅想与同事嬉戏,并无猥亵意图。他认为,双方的行为属于嬉戏,不应定性为猥亵。且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任某反驳:
任某不同意李某的说法,坚持指控其猥亵,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公安机关调查后,采纳了任某的意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将如何判决?异性间的肢体接触,如拉手、拍肩,或许只是性格开朗的表现。但判定是否构成猥亵,关键在于女方的态度。
有人或许不解,平日里也这样开玩笑、嬉戏打闹,为何此时要看女方态度?这便是对法律上猥亵、性骚扰的误解。
法律上的猥亵、性骚扰甚至可以隔空实施,如发送文字、图片、声音等。在李某动手搂抱、欲亲吻的情况下,任某坚持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拘留几日,实属合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在工作时间内对任某实施搂抱并试图亲吻的行为,符合猥亵的构成要件,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已是裁量幅度的最低限。本案定性准确,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