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能否强制送公民进精神病院?这个问题可能我的理解有偏差。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只有精神障碍患者发生自伤或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时,经医疗机构诊断评估且监护人同意,才能实施住院治疗。 特殊情况下需公安机关协助的,也必须同步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个人浅见认为合法程序应包含:1.三级医院专家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2.患者自愿或监护人同意(非自愿情形需经司法鉴定) 3.存在现实危险性的需法院出具强制医疗决定书。以上三种情形应由民政部门联合专业医疗机构执行,并全程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若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就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可能涉嫌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 当然,也可能是我认知有局限,毕竟基层治理的复杂性远超普通民众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