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她和男友提条件,想结婚必须买车,男友也不惯她,说:你长相普通,还不懂事,这个婚不结也罢!随后,男友要求女子退还18.8万元彩礼、3.8万订婚钱和买三金的钱。女子慌了,说愿意不买车也结婚,但男友已看清女子,他不想复合,转身一纸诉状起诉,要求女子退还彩礼及三金钱。最后,法院又该怎么审理? (来源:京城网 北京昌平区回龙观人民法院) “1月16号,据京城网报道,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没有共同生活,女方应当返还男方38700元。北京40岁女子突遭退婚,拒退3万8的三金钱。您觉得该退吗?” 姜女士长相一般,但心比天高。年近四十,才考虑终身大事。 姻缘虽迟,她毫不妥协。在她看来,年龄不是将就的理由。彩礼首饰,必须样样俱全,绝不能输给旁人。 姜女士跟男友王先生说,18.8万彩礼。王先生家条件不咋好,可还是答应了。 订婚的时候,王先生家又额外给姜女士1.8万礼金。 另外,王先生给姜女士买了三金。三金总共花了两万零七百块。 很明显,王家对这门婚事特别上心。为了筹备婚事,他们几乎花光所有。本以为这样,姜女士就能答应结婚。 可事与愿违。姜女士突然又提新条件,要王家买辆车当聘礼。但这时,王家积蓄花完了,实在拿不出这笔钱。 王先生想劝劝姜女士,说婚后经济宽松些再买车。他耐着性子解释了好一会儿,盼着姜女士能够理解。可姜女士态度强硬,非要马上拿到彩礼。她又表态,没车就不领结婚证。 姜女士的态度,让他失望透顶。她把感情和物质绑一起,这种观念让他忍不住质疑。 靠物质维系的关系,咋可能长久?于是,他果断做了选择,结束这段感情才是明智,王先生决定放弃这桩婚事。 之后,王先生让媒人给姜女士传信。说姜女士长相普通,条件也一般,还不懂事。他打算取消婚约,让姜女士退还18万8彩礼和3万8的订婚礼金,三金首饰也要一并还回来。 姜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在王先生这会受挫。她都四十岁了,清楚想找个真心娶自己的人不容易。于是,她决定退一步,让媒人带话:“车可以不买,但婚要结。” 王先生看清了姜女士。他宁愿不要车,也不跟姜女士结婚。 姜女士看出王先生态度,明白再纠缠没用。她答应退18.8万彩礼,不肯还订婚礼金和三金。 王先生不答应,决定走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 那么,这起婚事争议的是,“3.8万”到底是算什么钱,首先必须要搞清楚,这笔钱是赠送,还是彩礼。如果最后定下来是彩礼,那姜女士就不用退钱。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得有俩基本条件。首先,赠与人确实心甘情愿把财产无偿送人。其次,受赠人要清楚表明接受赠与。这两条件都具备了,财产所有权就转移。受赠人依法获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赠与人不能再要回已送出的财产。 姜女士表示,王先生给的1.8万订婚钱和买三金的钱20700元,应属于单方赠送。她说这不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既然你送了,流程也就是说结束,王先生没权力要回去。 姜女士还说,王先生有错在先,才有意解除婚约。她认为自己受了实际伤害。所以,从事实和道理看,王先生想让她还3.8万元,没道理。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五款提到,在特定条件下,给彩礼的一方能要求拿回彩礼。有两种情况符合这规定:(一):没完成结婚登记流程。(二):登记了但没真正组建家庭。 在这个案子中,经调查,姜女士收了王先生18.8万彩礼,既没办结婚登记,也没和王先生一起生活。所以,法院判决,姜女士将彩礼全额退还。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民事活动,要遵守公平原则,合理分清各方权利和义务。 3.8万订婚钱还有相关花销,比普通情侣平常转账多多了。按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按道理来说,这笔钱有可能算作彩礼。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后,最后认可王先生的说法,判决姜女士退还男方三金钱38700元。 就这事,大家什么看法?
北京一女子,她和男友提条件,想结婚必须买车,男友也不惯她,说:你长相普通,还不懂
博仑有意思
2025-04-05 20: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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