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回家后拿自家钥匙却打不开自家房门锁,找人撬锁后发现家里丢失2300

生灵看客 2025-04-06 22:40:20

湖北武汉,女子回家后拿自家钥匙却打不开自家房门锁,找人撬锁后发现家里丢失23000元。报警后发现23000元是被牌友盗窃的,牌友趁着女子出门后找人来开锁,然后顺利进屋盗窃。牌友被判盗窃罪,但因23000元挥霍一空无力退还,于是女子将开锁工告上法庭索赔,法院判决结果出人意料。 在2023年12月的某一天,刘大姐像往常一样出门办事,离开前将房门反锁,而且再三确认房门锁好后才离开。 等刘大姐办好事回家后,却怎么都打不开自家门锁,没办法只能找人来撬锁。 房门锁撬开后,刘大姐虽然顺利进入房门,但是帮忙撬锁的人却告诉刘大姐门锁好像有被换过的痕迹。 刘大姐询问家人是不是他们换了锁,但都说没有换过锁,刘大姐就觉得不对劲,赶紧进屋查看有没有财产损失。 仔细翻看后发现,家里的23000元现金不翼而飞,肯定跟换锁有关系,刘大姐赶紧就报了警。 警方赶到后,调取了附近的监控录像,才发现有个人曾来到过刘大姐家这层楼,而且这个人刘大姐还认识,就是她打牌的牌友李某。 刘大姐跟李某是打牌认识的,李某知道刘大姐家的住处,但是他是怎么进的家门呢? 监控录像显示,在李某之后还曾有个开锁的王某也到过刘大姐这层楼。王某先行离开后,李某在不久后才离开的。 警方传唤李某询问情况,李某坦言自己跟刘大姐是牌友,因打牌的时候从刘大姐口中得知,刘大姐有在家里存放现金的习惯,于是就动了歪心思。 于是在确定刘大姐出门且一时不会回来的情况下,就找来了开锁师傅进行开锁,然后进入室内进行盗窃。 李某盗窃金额有23000元,但是拿到钱就挥霍一光,一分钱都没剩。 警方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某被依法按照盗窃罪进行判决,法院还责令李某退赔23000元给刘大姐。但是李某已经将赃款挥霍一空,且无可执行财产,刘大姐的钱就这样损失了。 刘大姐不甘心,要不是开锁的王某帮李某撬锁的话,刘大姐家的财产也不能损失,王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刘大姐就把开锁师傅王某告上了法庭。 王某却觉得很冤枉,说出了当天发生的事情: 那天王某接到一个订单,是李某下的。等王某赶到刘大姐家门口的时候,看了一眼门锁,是从里面反锁的,觉得事有蹊跷,不想接这单活。 但是李某却说是因为他老婆把钥匙带走了,所以才开不了门,还说要加价100元,让王某给开锁再换个锁。 王某也没看李某言之凿凿,也没再多追问,就把锁撬开然后又换了锁芯,就走了。 王某也不知道李某不是那家的主人,当时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李某不是那家的主人,所以王某就按照客户要求照做了。 根据《民法典》第1166条的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王某认为,他所经营的开锁店是在公安有备案的,是有合法的经营手续的。 而且王某只是按照客户的要求开锁换锁,他是被蒙在鼓里的,不是李某的帮凶,让他赔偿刘大姐的损失,他实在是太冤枉。 刘大姐质问王某,为什么在开锁之后没有确认李某是房屋的主人就离开的时候,王某却回答不上来了。 因开锁时无法自证身份,但是在开锁后是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屋的主人,这一点应该是由开锁师傅进行鉴定的。 若是开锁师傅没有对客户的身份进行确认,就私自打开房门锁,应该承担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开锁师傅,有义务对想要开锁的客户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是王某却在开锁后离开,并未要求李某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是开锁那家的主人,从而造成了刘大姐的经济损失,所以王某应该承担补充责任。 由于李某没有可执行的财产,那么王某作为第三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由王某承担李某不能履行责任的60%补充责任,赔偿给刘大姐,王某可以继续向李某追偿。 刘大姐轻易泄漏自家存放现金的习惯,还将地址告知陌生人,错在过错。而王某轻信客户的话,成了帮凶,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应该。 你怎么看待王某的遭遇呢? 信源:潇湘晨报20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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