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男子11年的婚姻没能保住,但是为了孩子,前妻选择离婚不离家,共同继续生活。可离婚3年后矛盾爆发,二人再度对簿公堂,前妻带走儿子,女儿归男子抚养。男子却意外发现女儿并非亲生,一气之下把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4.8万抚养费以及10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刘某在2007年结识王某后,很快就坠入爱河,两个人同居在一起,次年4月份大儿子就出生了。
孩子出生后,刘某一心要让王某和儿子过上好日子,于是就外出打工,留王某自己照看儿子和家庭。
刘某和王某互相帮衬,互相体谅,生活得很幸福。在2014年2月份,王某又为刘某生下一个女儿,让刘某成为了一个儿女双全的男人。
刘某自从女儿出生后,人前人后倍有面子,逢人就夸自家老婆能干,不仅让他儿女双全,甚至连家庭琐事都不用他操心,真的是持家能手。
可好日子还没过多久,在2018年的时候,刘某跟王某的婚姻就亮起了红灯,两个人经常吵架。
虽然吵架的内容都是家庭里鸡毛蒜皮的小事,但是久而久之就吵累了,也吵烦了。刘某跟王某都不想再维系这段婚姻了,于是到法院提交了离婚申请。
王某常年在家里照顾儿女和家庭,没有工作经验,同样也没有经济实力,所以在孩子的抚养上面,王某是吃亏的。
虽然想让孩子跟自己生活,但是王某不得不让出抚养权,由刘某抚养2个孩子,并独自承担2个孩子的抚养费用。
刘某也深知王某这么多年对家庭的付出,在法院判决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后,刘某让王某还住在家里,跟刘某的母亲共同生活,方便照看孩子,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刘某外出打工,既可以避开跟王某继续争吵影响家庭和谐,又可以多挣点钱养活一家老小。
但是这样的日子过去仅3年的时间,王某跟前婆婆争吵了起来,把前婆婆气回了老家。刘某得知后马上赶了回来,与王某大吵了一架。
王某十分心寒,不想要继续维系这样的生活关系,于是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重新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刘某跟王某早已经在法院的调解下办理了离婚手续,而且已经就2个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但是王某身为孩子的母亲,对于子女还是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王某也就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认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王某不想要跟刘某继续过着离婚不离家的日子,想要带走儿子,并独自抚养。
法院考虑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及刘某常年外出打工无暇照看2个孩子的根本情况,同意了王某的诉求。
最后法院做出判决,由王某带着儿子生活,刘某带着女儿生活,双方的抚养费用均自理。
王某离开家后,刘某又要带着女儿生活,又要挣钱养家,生活上十分不易。
偶然间听人说起闲话,刘某心里起疑,开始怀疑女儿不是他的亲生女儿。
心里越是起疑,身体越是想要去证明到底是不是真的,于是刘某就带着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刘某跟女儿的确没有血缘关系。
这一消息如同五雷轰顶一般砸在刘某的脑袋上,他怎么都不能相信,自己养了那么多年的女儿竟然是在为别人养孩子。
于是刘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4.8万的抚养费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刘某自从女儿出生后就一直把女儿当做亲生女儿看待,如今却得知女儿非亲生,对刘某造成了很严重的精神损害。
而这些损害都是由于王某造成的,是王某先在婚姻里背叛了刘某,才有了女儿的出生,所以刘某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刘某养育着跟自己并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儿6年,都是在为他人做嫁衣,刘某要夺回自己损失的钱财,所以要求王某支付4.8万元的抚养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虽然刘某与王某已经离婚,但是刘某发现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有过重大过错,其过错对刘某造成了很严重的伤害,所以刘某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的确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刘某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刘某抚养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儿6年产生的抚养费用,王某也应该按照比例返还给刘某。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返还给刘某3万元抚养费用,并支付2万元精神抚慰金。
你怎么看待刘某的遭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