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更不能打人!天津,小区保安见业主不按规定停车遂上前阻止,结果对方拒绝并对保安进行辱骂,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后升级为肢体冲突。期间,对方从车内拿出一把刀具,在保安面前挥舞,报警后,公安机关却认定保安存在殴打行为,对其做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保安申诉未果后将派出所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刘某是小区的保安,几年前的一天,刘某正在进行巡逻时,发现小区业主王某,正在将车停在车库的外面。
刘某见状上前进行阻止,可王某不仅不听,反而对刘某进行辱骂,两人因此发生争吵。
期间,刘某先是用双手推了王某一下,王某随即对刘某进行殴打,期间,王某更是返回车内,拿出一把刀具,在刘某的面前来回舞动,不过并没有与刘某进行任何接触,亦没有对刘某造成任何的伤害。
刘某报警之后,办案民警通过对双方的询问,认定刘某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刘某做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刘某不服,先是进行了行政复议。
上一级部门对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审查后,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为派出所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刘某不服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王某随意停车且对刘某进行辱骂,是本案的起因。而刘某作为小区的保安,维持小区道路通畅是工作职责。
第二,刘某对王某进行劝阻,却被对方打伤,本案不存在互殴事实。
第三,双方厮打期间,王某从车内拿出刀具,刘某的反抗行为,是正当防卫。
第四,公安局办案违反法定程序,传唤上诉人时没有通知上诉人供职单位,未将处罚决定送达上诉人,违规延长办案期限。
等等。
法院一审认为,关于刘某主张公安局违规演唱办案期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具体到本案,因案件复杂,派出所经上一级部门的同意,将案件延长30日,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故刘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查明,刘某在与王某发生争吵时,先是动手推了王某,继而引发两人的互殴。公安机关认定刘某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刘某正当防卫的主张,因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举证, 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求。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