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男子在酒店正与女朋友云雨,发现被酒店服务员偷窥。报警后,公安机关仅对其做出300元的处罚。男子气不过,以侵犯隐私权,造成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为由,将酒店与服务员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30000元。可酒店却辩称,偷窥是员工自主行为,与酒店无关,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一年前,男子安某与女朋友在酒店房间小别胜新婚,情到深处时,发现酒店服务员路某,正藏在衣柜内对其进行偷窥。好事被搅乱,安某怒不可遏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通过对双方的询问,认定路某偷窥的事实,随即对路某做出300元的处罚。
可女朋友因此事闷闷不乐,安某同样感到难堪,同时也认为,在酒店里发生这种事情,且对方还是工作人员,遂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酒店、路某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 。
法院怎么判?
1.路某窥探他人隐私,其行为违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具体到本案,路某未经安某的许可,进入其房间进行偷窥,已经侵犯了安某的隐私权。且该事实也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证实,路某也受到了相关的行政处罚。
2.安某有权索要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安某与女朋友进行约会,是一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活动,路某的行为,给安某以及女朋友,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以及心理伤害,有权向侵权人进行索赔。
3.酒店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到本案,路某虽然是酒店的工作人员,经法院审理时发现,事发时路某已经下班,对于安某造成的侵害,也并非是为了执行工作任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原告必须为其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安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酒店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安某要求酒店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精神赔偿的数额,并非是索赔多少就能拿到多少。
《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院综合安某受侵害程度,酌情判定路某赔偿安某5000元精神损失费。
5.写在最后。
每个人都合法享有隐私权,且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当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切勿不要觉得不好意思,就让不法侵害逍遥法外。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