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曲周,男子借款71万元两年后,与妻子协议离婚并约定三套房子和一辆机动车归妻子

小峰聊社会 2025-04-08 23:29:10

河北曲周,男子借款71万元两年后,与妻子协议离婚并约定三套房子和一辆机动车归妻子所有,但离婚后二人及子女仍共同生活。男子死亡后,债权人以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其清偿。被驳回后,债权人又以恶意转移财产为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内容部分无效并确认三套房子是男子的遗产。那么债权人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来源: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苏某与张某曾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并共同拥有三套房产。多年前,苏某向朋友宋某借款71万元。两年后,苏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子女由张某抚养,三套房产及一辆车归张某所有,两万元存款平分,且双方声明无共同债务。

离婚后,张某将其中一套房产过户至未成年女儿名下,并继续与苏某同住原居所。宋某因迟迟未能收回借款,调查发现苏某在离婚时转移了财产。不幸的是,苏某突然去世,丧葬事宜由前妻张某操办。

宋某手持借条,以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张某要求偿还。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法院认为宋某无法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得到张某追认,故驳回其诉求。

随后,宋某调整策略,以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为由再次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部分无效,并认定三套房产为苏某遗产。《民法典》第154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张某及其子女辩称房产已登记在女儿名下,不属于遗产,且苏某生前对其家暴,离婚协议是对张某的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明知负有大额债务却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违反《民法典》第538条。因此,宋某有权撤销部分协议内容。鉴于苏某已去世,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和车辆的处分不生效。

最终,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涉及三套房产及车辆的部分无效,并判定这些房产的一半份额属于苏某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继承人应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张某及其子女需以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偿还苏某生前债务。

0 阅读:123
小峰聊社会

小峰聊社会

品不同人生,看社会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