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阿婆将一套闲置期房卖给了悉心照顾自己的邻居,双方约定房产证满5年后再过户,邻居在付完房款后直接住了进去。然而在房产证下来后,阿婆在女儿劝说下,把房子过户给了外孙女,并签订了《赠与协议》。邻居得知后,要求阿婆归还房子,但阿婆的女儿表示顶多退还房款,房子想都别想。法院判了!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章阿婆平时与女儿并不住在一起,她觉得自己能够照顾自己,所以也不想麻烦女儿。 可是随着年龄的增长,章阿婆的身体大不如前,但她又不想去麻烦女儿,所以女儿就与章阿婆的邻居商量,希望邻居陈女士平时能多帮衬下章阿婆。 陈女士答应了下来,之后经常帮章阿婆买菜,甚至帮章阿婆打扫家里的卫生,二人相处得十分融洽。 2013年,章阿婆突然找陈女士商量,打算把期房卖给陈女士,这样陈女士就不用租房子住了。 但让章阿婆也感念陈女士平时的照顾,所以房屋的售价比市场价低了好多。之后,双方签了一份协议,约定等房产证办下来满5年后,就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 随后,陈女士付了一部分钱,然后直接搬进了这套期房住,并每月向章阿婆支付一定的尾款。 2019年3月,房产证终于办下来了,陈女士特地来找章阿婆,希望其能配合过户。 这件事被章阿婆的女儿英某得知了,她认为章阿婆把房子卖便宜了,而且这套房子的地理位置不错,以后应该留给外孙女住。 因此,英某多次要求章阿婆把房子收回来,但章阿婆不愿意,认为这有违诚信。 可谁知英某却拿外孙女做筹码,如果章阿婆不把房子收回来,就不带外孙女回来看望章阿婆。 无奈之下,章阿婆在英某的出谋划策下,签下了一份《赠与协议》,把房子无偿赠送给外孙女,还办理了过户手续。 陈女士得知后气坏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英某竟作出此等下作的行为。之后,陈女士便将章阿婆和她的外孙女小月告上了法院。 小月感到十分委屈,她辩解称: 我并不知道阿婆已经把房子卖给了陈女士,是阿婆要把房子赠送给我,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了接受,这属于善意取得。 对此,陈女士反驳称: 虽然小月不知道具体的内情,但章阿婆是知道的,所以这个赠与行为就不正当,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法院怎么判? 既然小月主张她取得章阿婆的房子是善意的,那就要确定以下几点: 第一,章阿婆有没有权利处分这套房子。 第二,小月是不是真的不知道房子已经卖给了陈女士。 第三,章阿婆将房子转让给小月,小月是否支付了合理的转让款。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具体到本案,章阿婆本就是房子的原主人,她自然有权处分这套房子。 当年章阿婆在卖房子给陈女士时,已经签署了协议,并约定5年后配合过户,陈女士也支付了对应的价款。 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不过,法律上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所以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的产权仍在章阿婆那里,所以章阿婆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小月善意取得房子的第一个条件都不能满足。 就算小月的确不知道具体内情,那小月也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接受转让。 由此可见,小月接受房子,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院认为,章阿婆明知已经把房子卖给了陈女士,却仍配合女儿将房子过户给小月,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 小月应当知道章阿婆为何突然将涉案房子无偿赠与,她与母亲英某、章阿婆之间属于串通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章阿婆与小月之前的《赠与协议》。 小月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小月认为,章阿婆是自己的外婆,她赠送房子给自己是十分正常的,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 但是二审法院同样判决驳回了小月的上诉请求。 小月仍不甘心,她又申请再审,但同样被驳回。 至此,小月三诉三败。接下来小月必须配合章阿婆将房子过户给陈女士。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大家买的房子都跌了多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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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渐逝
这老人家也难做,照顾是邻居照顾得多,偏偏又有血脉压制的女儿搅局,不仁不义的英某才是畜牲!
用户13xxx25
把她亲娘接到自己家里照顾就不会有这样的事情了……说到底还是不孝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