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女子穿着人字拖在商场购物,不小心被翘起的地板绊倒摔伤。后经医院确诊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多处挫伤。商场负责人虽然垫付了治疗费,不过女子认为,后续的复诊、护理等还需要大量的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女子将商场告上了法庭,索赔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法院怎么判?
(案例来源: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据悉,在一年前的一天,女子王某在某商场进行购物,因没有注意到商场地面翘起的地板砖,再加上穿着一双人字拖,导致王某摔倒在地上。王某感到左上肢疼痛,遂来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经医院检查发现,王某左桡骨远端骨折、多处挫伤,商场方面也为王某垫付了治疗费用。
事后,王某先后6次来到医院进行复诊,共计花费2248.95元,可是商场却拒绝继续承担治疗费用。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护理费10,00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37,959元。
王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商场作为经营性场所,因地板翘起导致王某受伤,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可是商场却辩称:
1.首先,商场对于因地板翘起,导致王某受伤的事实并无争议,且前期已经为王某垫付了治疗费用。
2.其次,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逛商场时穿着拖鞋、疏于对周边安全隐患的观察,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关注与医疗费的问题,不应该由商场承担全部。
3.再次,王某主张事后多次到医院进行复诊,却未提供相应的费用现金流水等相关证据,也无法证据系因原告受伤而产生的费用。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王某所受损失应该如何进行计算,以及如何划定双方的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结合事发现场的照片,商场作为经营者,并没有及时对翘起的地板进行处理,也没有在周边设置明显的安全提醒,在本案中没有履行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另查明,本案中王某在行走时,也没有充分注意到商场周围的环境以及地面的实际情况,被地板绊倒受伤,自身亦存在过错。
结合查明事实,法院酌定商场承担90%的责任。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具体到本案,王某主张后续的复诊以及治疗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受伤期间,王某一直没有工作,根据医嘱以及鉴定报告,法院认定误工期120天,结合当地平均工资计算,认定案涉误工费为24,959.34元。
综上法院判决,商场赔偿王某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4,998.6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两千金
摔得都这么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