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公布范围的走逃(失联)案件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税务机关立案检查,查证当事人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二是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已确认案件当事人走逃(失联)。
纳入公布范围的走逃(失联)案件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税务机关立案检查,查证当事人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二是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已确认案件当事人走逃(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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