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接到朋友的信息:我哥们想买一辆玛莎拉蒂,想贷款40万卡审了,你帮忙签个字,给你50000感谢费,车子先登记在你名下。男子一听这是好事呀,签个字白得5万,但他长了心眼,跟对方签了个免责协议,约定40万贷款,违法违章和车祸都很自己无关。万万没想到,字签完了,5万感谢费他一毛都没拿到,接下来发生的事,直接把男子吓哭了。
2024年9月底,游先生兴致勃勃的坐高铁,从重庆去了成都。
此行,他可不是去旅游的,而是去挣50000元外快的。
他觉得,只签个字,就能挣这么多钱,这对他这个刚大学毕业的人来说,可以说是人生第一桶金了,他说啥都不想错过。
虽然他知道有风险,但路上他盘算好了,必须跟对方签个免责协议,风险就荡然无存了。
他哪里知道,刚出校门的他,贪小便宜吃大亏,不知道社会险恶,人心不古。
原来,游先生玩游戏时,认识了一个成都的网友龚某,两人很有共同语言,加了微信。
这天,龚某问游先生,给他介绍个挣外快的渠道,问他干不干?
正缺钱的游先生当然很感兴趣,龚某告诉他,他朋友冯醒要买辆玛莎拉蒂,需要跟银行贷款286000元,加上利息也就是40多万。
但银行卡审了,贷不下来,需要游先生给签个字,做个担保,贷下款,冯醒愿意给游先生50000酬谢。
财帛动人心!游先生很是动心,但他知道,字可不是随便签的,是有风险的。
但龚某告诉他,车子买下来,登记在游先生名下,贷款由冯醒偿还,还完了过户,一丁点风险都没有,让他别担心。
重金之下必有勇夫,游先生权衡一下还是同意了。
于是,他坐高铁直接去了成都签字,但他头脑很清醒,觉得口说无凭,立字为证。
他要求跟冯醒签个免责协议,白纸黑字写明:这辆玛萨拉蒂产生的贷款,费用,违法违章,甚至车祸,都跟自己无关,贷款结清就过户。
协议签好后,游先生在冯醒的贷款合同上签字了。
2024年10月8日,冯醒的玛萨拉蒂也买下了,而接下来发生的事,简直是不受游先生控制了。
游先生不但没拿到说好的50000元酬谢,就连40多万贷款,冯醒也不偿还。
而银行把还款信息,发到游先生手机催缴,他联系冯醒,对方销声匿迹。
游先生再联系龚某,发现他也音讯全无,手机停机,他心里咯噔一下,已经是追悔莫及。
游先生赶紧去成都,寻找未果后。他报了警,这时他才发现,他真是钱物两空,债台高筑。
原来,警方查明,冯醒的玛萨拉蒂已经被抵押变现了,也就是说,游先生5万酬谢一分没拿到,在他名下的车也没了,而且他还欠了银行40多万。
游先生还是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因为5万酬谢,最终贪小便宜吃了大亏。
而这个叫冯醒的,是何许人也呢?他身上劣迹斑斑,早在2021年,信用就有了污点,这就是他银行贷款不被批准的原因。
游先生直接被吓哭了,这可如何是好,他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薪水很低,挣得钱勉强维持生活,哪有钱还银行呀!
有人说,这是真心大,不认识的都敢随便签字,我认识的都不敢。
别乱给别人签字,担保啥的,还有银行卡别乱借给别人,我朋友把银行卡借给别人,给了他5000块钱好处,结果被抓了,帮信罪。
《民法典》第682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游先生为冯醒的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贷款合同,这构成了一个保证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即冯醒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如果因冯醒的信用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效,则游先生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也将无效。
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有效性没明确提及,我们假设其有效。
重要的是,即使保证合同有效,游先生作为保证人,在冯醒无法偿还贷款时,将承担保证责任,即代为偿还贷款。这是保证合同的基本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游先生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没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一般保证。
即使是一般保证,游先生在某些情况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也可能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则银行可以直接请求游先生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
对于游先生遭遇,你怎么看?
夜寒如水
这叫贪小便宜?你家便宜能值5万?这种人就是明知风险去赌不出事而已 最后又摆出一副无辜的样子
秦始皇
银行的担保合同怎么可能是一般保证?你没脑子的嘛?
耐得住寂寞
不贪小便宜永远吃不了亏
yan
风投失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