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湾仔区域法院香港刑法香港反贪部门香港廉政公署香港执法香港法律「香港懲教(監獄

平蝶评娱乐 2025-04-09 18:55:02

香港湾仔区域法院香港刑法香港反贪部门香港廉政公署香港执法香港法律「香港懲教(監獄)助理縱容囚犯管有手提電話公職人員行為不當案:遭香港廉政公署起訴三人被判即時坐監最高兩年..」

香港反貪執法部門廉政公署 早前落案起訴兩名懲教助理與三名囚犯及釋囚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縱容囚犯在塘福懲教所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並為囚犯把未經授權香煙帶進監獄。三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昨日(4月8日)在香港灣仔區域法院被判囚九個月至兩年不等;另外兩人較早前已認罪判囚。

楊敬倫,47歲,懲教署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被判入獄一年半,劉燕俊,32歲,及張銳明,40歲,案發時分別為囚犯及釋囚,則分別判囚兩年及九個月。

三人早前被裁定共兩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出,在監獄內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對懲教院所構成嚴重保安問題。

法官斥責首被告楊敬倫身為懲教人員,本應負責監管囚犯,卻漠視懲教署「懲」與「教」的宗旨,與囚犯在監獄內一同犯案。楊敬倫在案中擔當主導角色,為囚犯辦事,嚴重違反懲教署對他的信任。

法官又指囚犯劉燕俊是本案的始作俑者,與釋囚張銳明則在案中分別擔當不同角色,促成有關違法行為。

本案源於懲教署轉介廉署的貪污投訴,廉署經調查後於2020年10月23日採取執法行動,從塘福懲教所囚犯劉燕俊搜出一部手提電話、一張手提電話儲值卡及不屬囚犯可選購牌子的香煙等未經授權物品。

案發時,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是塘福懲教所維修組的主管人員,在李浩維等二級懲教助理協助下,監管囚犯的紀律及活動。囚犯劉燕俊及案發時已獲釋的張銳明及林翰祺,曾於不同時段被派到維修組工作。

案情透露,劉燕俊曾於2020年7月要求楊敬倫將一張手提電話儲值卡帶進懲教所給他。楊敬倫一直縱容劉燕俊未經授權在監獄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而且從來沒有向上司報告事件。於廉署採取執法行動前一晚,楊敬倫更致電電訊公司,協助劉燕俊改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

香港廉署調查又發現,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和釋囚張銳明及林翰祺是一個手提電話通訊群組的成員。三人曾多次互發訊息,當中提及劉燕俊曾多次指示林翰祺替其手提電儲值卡帳戶增值,以及提醒李浩維為他購買並非囚犯可選購牌子的香煙,帶進塘福懲教所給他。

香港懲教(監獄)署人員及囚犯的行為操守受香港《監獄條例》及香港《監獄規則》規管。有關條例及規則禁止懲教署人員傳遞未經授權物品予囚犯。控方在審訊時曾指出,囚犯嚴禁在監獄內使用手提電話。如囚犯不受管制以手提電話接觸外界,則可參與非法活動或計劃越獄,威脅監獄保安及破壞公眾安全。

李浩維及林翰祺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他人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分別被判囚七個月及六個月。

香港懲教署在香港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昨日由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銘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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