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基本待遇
注:1.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2.本统筹区内定点中医综合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降低20%。患有精神障碍的参保人,在精神卫生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算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额度报销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住院与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为2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2万-10万元的部分报销60%;10万-20万元的部分报销65%;20万-30万元的部分报销70%;3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5%,最高支付40万元。
符合报销条件的参保人无需任何申请手续,在结算时自动享受待遇。
特药报销
针对特药(盐酸沙丙蝶呤片、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起付标准为2万元,报销比例为8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针对罕见病用药(注射用伊米苷酶、注射用阿糖苷酶α、注射用阿加糖酶β):起付标准为2万元,40万元以下报销80%,40万元以上报销85%,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90万元。
生育医疗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产、引产、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执行定额报销。其中,流产350元、引产1350元、住院分娩3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