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支录音笔谈起 山东淄博订婚强奸案近日有了结果,警方已作撤案处理。该案与山西订婚强奸案极为类似,男女双方都订了婚,都是男方想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不同之处在于,淄博女方想与准丈夫分手,故带了支录音笔,录下了准丈夫用强时的全过程,并将录音提交给了警方,用以佐证准丈夫的行为属强奸。但女方万万没想到,警方却以证据不足予以撤案。警方认为仅有录音不能判断女方是否反抗,况且录音中表现出的反抗并不激烈,女方是否反抗?关键是看女方的行为表现,而录音却无法证明,万一女方嘴里说着反抗的话,身体却并未反抗呢?同时,女方携带录音笔的行为很不正常,似乎知道自己提出分手时,准丈夫一定会做什么,并为此做了充分准备,这实际上与做了一个局有什么不同?做好局让准丈夫往里钻。当然,如果女方认为警方的处理有错误,还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并依法纠正。 我从该案想到了山西订婚强奸案,女方被奸后(从女方诊疗记录看,女方至今仍为完璧金身),情绪极为激动,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的柜子和窗帘,这一情节成了一审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的重要理由。那么,问题来了,这打火机是谁的?男、女双方都抽烟吗?打火机是女方自带的吗?如女方不抽烟,她带打火机干什么?是为渲染被奸后的激动情绪?证明其对男方的行为进行了反抗?等等。一审在这些问题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即认定男方行为构成强奸犯罪,是不是操之过急了?目前该案还在二审中,希望二审法院注意案件的这个细节,把上述问题查清楚,依法排除这些疑问。在办案中,我们绝不能放过一个犯罪分子,也绝不能冤枉一个无罪之人!
订婚强奸案二审即将公开宣判热点解读极大的可能是缓刑,无罪释放的概率非常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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