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已婚男子办了一张假离婚证,哄骗比自己小7岁的女朋友与自己同居。结果悲剧了,女子怀孕之后,男子就对其不管不顾,就连生孩子的3091.53元还是女方垫付。事后男子担心事情败露,承诺会支付20000元补偿,可是却迟迟没有到账。无奈女子将其告上法庭。可法院一审认为,男子的承诺有悖公序良俗,且会侵害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和子女的权益,遂驳回诉求!
据悉,男子张某已婚,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小7岁的女子崔某。为了能与崔某确定关系,张某声称自己已经离婚。
为了能得到崔某的信任,张某更是办理了一张“假离婚证”,两人因此开始同居生活,崔某并怀孕。
岂料,崔某怀孕之后,张某对崔某的态度就冷淡了不少,就连生孩子的3091.53元还是崔某垫付的。
崔某找到张某讨要说法,担心事情败露,张某向崔某及其家人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会给崔某2万元的补偿。可是做出承诺之后,2万元却迟迟不到账。
无奈,崔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张某偿还欠款2万元,并承担生孩子的费用。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以欺骗手段,隐瞒其已经结婚的事实,在此期间承诺给崔某的2万元,违背了公序良俗。
依据《民法典》第八条 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张某做出的承诺无效。
另《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张某本就存在过错,如果依照其承诺,支付给崔某2万元补偿,其行为势必会侵害其合法关系中配偶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不予支持。
另查明,凑某为其生子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其与张某合理进行分担。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崔某医疗费3091.53元,驳回崔某的其他诉求。
宣判后崔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事发时崔某尚未满18周岁,张某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并用假离婚证骗取崔某的信任,故崔某与张某同居的行为,自身不存在过错。
第二,张某承诺的2万元债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且有亲笔保证书,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崔某没有工作,且为了产子,已经欠下了债务,生活困难。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二审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承诺的2万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时查明,崔某没有工作且因产子欠下外债,并有欠条等证据进行举证,其主张法院应予以认定。
《民法典》 第十八条 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通过哄骗的方式,与崔某同居并产子,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且存在重大过错。鉴于张某自愿承担因过错产生的费用,法院应予以认定,故该笔债务并非夫妻间共同债务,并不会对张某合法关系中配偶与子女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故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无误,但处理结果存在瑕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张某给付崔某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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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1xxx44
可以告重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