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人之心不可无!”河北唐山,女子去一公司讨要欠款。对方公司项目经理邀请其一起吃

九分学堂 2025-04-10 19:16:07

“防人之心不可无!”河北唐山,女子去一公司讨要欠款。对方公司项目经理邀请其一起吃饭喝酒、将其灌醉后,趁其独自上厕所之际,将其拉入一包房内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万幸被人发现,女子才免遭侵害。(来源: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陆某与某公司系商务合作关系。李某则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

数月前的一天,陆某独自到该公司讨要欠款。当天晚上6点多,受李某及其周某的邀请前往一家烧烤店吃饭、饮酒。

陆某与李某、周某二人你一杯我一杯,一直喝到当天晚上10点多,随后独自前往烧烤店二楼的卫生间方便。结果刚走到二楼卫生间门口,就被李某强行拖进二楼一包间内。

眼看李某欲强行与自己发生关系,陆某不断地反抗、呼救。万幸的是,还没等李某成功,便被人发现、制止并报警。

得知他人报警后,李某没有离开,而是静静地在现场等待。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将李某控制处,并以涉嫌强奸罪对李某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虽然李某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辩称系与陆某自愿发生关系,但是经鉴定案发时陆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47.44mg/100ml、有陆某的陈述、有证人,又有监控等视听资料,李某最终在铁证面前选择认罪认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两高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强奸妇女1人的,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李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又由于李某认罪认罚,检方审查本案后,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控诉,李某表示自己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且签字具结。

但李某的辩护人认为除了认罪认罚、犯罪未遂,李某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家庭需要其照料,建议对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李某的家庭情况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李某认罪认罚,系犯罪未遂,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最终判处李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及第46条等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李某恐怕还难逃被公司辞退的后果!

李某可谓是为自己的一时糊涂,付出了惨痛代价!再次提醒大家,色字头上一把刀!

陆某的遭遇也再次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们,出门在外与异性一起喝酒,一定要适度!提高安全意识,避免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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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独行侠

独行侠

4
2025-04-11 17:45

小鞭编花篮!一会李某周某,一会李某陆某~[敲打]

老大

老大

3
2025-04-11 08:13

这要是欠款如数给她了呢?然后会是啥剧情?明白的都明白,不给就往死里整。

林哥

林哥

2
2025-04-11 03:07

去要钱还喝个醉,责任有一半

心语

心语

2
2025-04-12 17:04

唐山很出名的

用户13xxx77

用户13xxx77

1
2025-04-13 16:30

李某在受害者激烈反抗,别人报警情况下,没有达到强奸目的,面对警察审问狡辩说是双方自愿的,拒不承认强奸,在现场的目击证人指证情况下不得不承认犯罪事实,这怎么能算认罪认罚呢,还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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