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男子袁某加班至深夜11点归家,发现妻子米某未照顾孩子,反沉迷手机,二人争执升级。争执中,米某情绪失控,持水果刀捅刺袁某,致其重伤不治身亡。在案件审理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米某有期徒刑10年。米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媒体报道,当晚,时针悄悄指向了晚上11点,男子袁某拖着疲惫不堪的身躯,终于结束了漫长的一天工作,踏上了回家的路。
他满心期待着,推开家门,迎接他的将是妻子温柔的笑容和孩子甜甜的梦呓,可他哪里知道,等待他的,将是他人生的终点。
那晚,冷得刺骨。袁某的家,本应是温馨的港湾,当他推开家门,客厅里灯光昏黄,电视机无声地闪烁着,像是夜的眼,冷冷地注视着一切。
沙发上,他的孩子,那个本该早已进入梦乡的小天使,此刻却哭闹不止,声音在寂静的夜里显得格外刺耳。
而他的妻子米某,却全神贯注地刷着手机,对孩子的哭声和袁某的归来,浑然不觉。
袁某上前几步,声音中带着难以掩饰的愤怒说道:你这一天天的,就知道玩手机,孩子也不管,这么晚了还不让孩子睡觉,你这当妈的怎么当的?
米某闻言,眉头紧锁,心中的委屈与不满,她觉得自己日复一日地操持家务,照顾孩子,早已身心俱疲,而袁某非但不体谅,反而如此指责,让她感到前所未有的心寒。
于是,一场原本可以避免的争执,就这样瞬间发生了。言语间的尖锐与冷漠、争吵声,孩子的哭声,交织在一起,听着都让人心碎。
情绪失控的米某冲进厨房,抓起一把水果刀,朝还没有反应过来的袁某刺去,一刀在左上臂,一刀在左上腹,瞬间身上的衣服都被染红了。
袁某倒地的那一刻,米某看着眼前的景象,手中的刀哐当一声落地,她的眼神中充满了惊恐与悔恨。她拨打了120,声音中带着哭腔:救命,我……我杀人了……
袁某被紧急送去救治,尽管医生们拼尽全力,但袁某的伤势过重,经过14天的抢救,最终还是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袁某的家人报了警,检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米某提起了公诉。
那么,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米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拿刀捅人不是小事,很可能会让对方受伤。
米某在与袁某争吵过程中,情绪失控冲进厨房抓起水果刀,其主观上应当能够预见到持刀捅刺他人可能会造成他人身体受伤甚至死亡的结果。
但她依然选择持刀捅刺袁某,这表明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至少也是间接故意。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米某持水果刀捅刺袁某,导致袁某左上臂和左上腹受伤,最终经14天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造成了袁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客观构成要件。
米某实实在在地用刀捅了袁某,而且捅得很严重,导致袁某最后没了。这就是她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袁某的家人考虑到孩子未来的成长,还是出具书面谅解书,希望能够对米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米某有期徒刑10年。
米某觉得自己当时只是一时冲动,根本就没有想过要伤害袁某,更没有想过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于是,她提出了上诉。
上诉被受理后,米某提出了多个理由,试图为自己辩解。她说案发时,自己情绪激动,才导致袁某受伤,当时自己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的认定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而不是基于行为人的情绪状态。
米某提出案发时情绪激动才导致袁某受伤,这种理由不能成为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情绪激动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在何种情绪状态下,都不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打个比方,就像开车一样,就算你当时情绪很激动,也不能因为情绪问题就闯红灯或者撞人。法律不会因为你的情绪就对你网开一面。
米某称当时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但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虽然可能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了对行为的控制能力。米某完全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来发泄情绪,而不是持刀捅刺他人。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米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最终,还是驳回了米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内容中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