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跟女子认识10几天,就花128000元彩礼,跟她闪电订婚,2人外出打工,可一相处,发现性格不合,未婚妻提出解除婚约,万万没想到,两人还没分手,未婚妻竟然意外溺亡,男子人财两空,要求对方父母返还彩礼,可痛失爱女的父母却一口回绝:你想的美,我女儿都没了,凭啥返还?男子愤怒的告上法庭,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4月10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起案例,引发关注,让人感慨。 2024年2月初,杨先生经人介绍,跟龙女士相识,他们都老大不小了,彼此印象还不错,是适合结婚的人选。 于是,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他们只认识了10几天,就于2月15日举办了订婚仪式。 龙家按照当地的风俗,要了杨先生128000元彩礼,然后又返还8000元,就等于杨先生实际花了12万彩礼,终于和意中人在亲朋好友见证下,订立了婚约。 他们这种快餐爱情,为日后的纠葛埋下了隐患。 解决了终身大事,杨先生和龙女士,就结伴一起出去打工,边培养感情,边为日后的小家庭奋斗。 可相爱容易相守难,朝夕相处一段时间后,龙女士发现,她对待感情太仓促了,她和杨先生的三观,性格,年龄,压根不合拍。 想想漫长的一生,就要跟他在一起同床共枕,相依相伴,她觉得窒息而绝望。 于是,龙女士深思熟虑后,提出了分手。 强扭的瓜不甜,杨先生虽然极力挽留,但看龙女士去意已决,也只能同意。 当然了,既然没缔结婚约,就要返还彩礼,杨先生要求全部返还,龙女士不答应,正在两人没协商一致时,不幸发生了。 龙女士意外溺亡,让他们之间的爱恨情仇画上句号,对于杨先生来说,真是人财两空。 虽然120000元彩礼,不是天文数字,但对于杨家来说,可以说掏空积蓄而且,杨父身体不好,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对他家来说是沉重的打击。 但女儿意外离世,让龙家父母痛失爱女,悲痛欲绝,再加上杨先生索要彩礼,对他们来说也等于人财两空。 龙家父母不愿意返还,杨先生不依不饶,于是,杨先生媳妇没娶上,却摊上了官司,直接把龙家父母告上法庭。 面对这个棘手的问题,法院觉得,还是以调解为主。 有人觉得,要是那种自由恋爱个几年的,然后老丈人丈母娘也把自己当亲儿子看的,拿这钱就当孝敬亲爹亲娘了,逢年过节还要去拜访 本来就不是过命的交情,相亲认识的能有啥感情,还花了那么多钱当彩礼跟买卖人口似的,又不是男方推下水的为什么要负责,一分钱都别给,必须退干净。 关键是没出事之前,女的就提出要跟男的分手,要是我的话,一分也不让,如果有同房,那就别当就论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没有结成婚退彩礼天经地义!关键是没出事之前,女的就提出要跟男的分手,要是我的话,一分也不让,如果有同居,那就别当就论。 这个没有写清楚。女方溺亡是在娘家还是和男方一起生活的时候。什么原因溺亡的? 女方婚前意外死亡跟男方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彩礼就应该退还给人家,就谈个恋爱就拿人家十几万好像不合适吧?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杨先生与龙女士相识仅10几天便订婚,并支付了高额彩礼。这种短时间内订婚并支付彩礼的行为,涉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 如果彩礼的支付是以结婚为目的,且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那么在婚约解除或婚姻未成立时,彩礼的返还应当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杨先生与龙女士虽然订婚,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龙女士在订婚后提出分手,且最终因意外溺亡,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 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杨先生有权要求龙家父母返还彩礼。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处理本案中的彩礼返还问题时,除了考虑法律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平原则。 龙女士意外溺亡,给其父母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和损失。 但这并不能成为龙家父母拒绝返还彩礼的合理理由。从公平原则出发,龙家父母应当合理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杨先生因支付彩礼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双方没能缔结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适当返还彩礼。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龙家退还50000彩礼。杨先生自愿承担案子的受理费,保全费。 龙家父母在考虑到自身悲痛和损失的同时,也应当合理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适当返还彩礼。 信源:极目新闻 2025-4-10
贵州,经媒人介绍,17岁女子对30岁男子也算顺眼,认识半个月后订婚。女子家要求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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