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通过中介公司,花265万买了一套房,谁知,就在他满心欢喜装修时,一位陌生人拿着20年的租赁合同找上门来,说这房是他租的。男子赶紧找中介公司讨要说法,谁知,原房主一看手里的合同也懵了,因为她根本就不认识男子,房屋买卖合同也不是和男子签的,而且,她只卖了222万,并不是265万。男子彻底傻眼,赶紧向有关部门求助,这一查,竟发现了大问题。 2024年,李先生在甲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了一套房,该房不管是地理位置还是内部结构,都满足他的需求。 很快,双方以265万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手续办齐后,李先生满心欢喜的着手装修,谁知,才装到一半,一位陌生人找上门来,竟说这房子是他租的。 看着陌生人手里长达20年的租赁合同,李先生彻底傻眼,房子从2023年租到了2025年。攒了半辈子的钱都砸在了这套房里,谁知竟出了这状况。 李先生很气愤,他认为前业主刻意隐瞒了长租约的事情,而且中介也没有严格审查,这才出了岔子,便找到对方讨要说法。 原房主张女士到场后也懵了,因为她根本不认识李先生,李先生手里的合同也不是和她签的。 张女生表示,她找的中介公司并非甲公司,而是另外的乙公司;买房的人是戴某,不是现在的李先生;而且成交价只有222万,并非李先生所说的265万。 自己的房子之所以卖的低,就是因为有租赁,而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她也明确标注:房屋有租赁备案。 原房主和现房主信息完全对不上,这中间到底经历了哪些不为人知的波折? 原来,24年,张女士急着用钱,找到中介公司乙,将卖房的事情全权交给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牟某负责。 因为该房还有100多万房贷没有结清,牟某为了尽快出手,找到垫资公司的罗某先垫付,结清房款,等房子卖掉后,再通过公证提存的形式,将钱还给罗某。 罗某一看房子的位置和面积,知道有钱赚,所以满口答应。 他垫付资金结清贷款后,找到同事戴某假扮成买家,和张女士以222万的价格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过了几天,罗某又通过甲中介公司,找到了真的买家,也就是李先生,在没有告知张女士的情况下,代替她签了265万的买卖合同。 以上这些情况,原房主张女士毫不知情。 不仅一房两卖,而且高价买卖,差价高达43万,这让李先生吃惊又气愤。 针对这一情况,罗某解释称:这43万用来支付垫资的利息,中介费和税费,并没有装到他兜里。 但很明显,这些费用根本用不了43万,价格明显虚高。 李先生很无奈,将此事反映给了当地住建局。 经过调查,工作人员发现,在张女士签订的第一份买卖合同中写着:买方有权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卖方认可并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因为该条款是买卖双方约定并认可的内容,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所以合法有效。 但关于低买高卖的问题,住建部门建议,李先生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权,由法院判定各方的责任。 长租约,低买高卖等问题,让而李先生心力交瘁,他希望退房,赔偿自己误工费、银行贷款利息等各项损失,并且按合同违约赔偿成交总价15%的违约金。 目前,乙中介公司的牟某已被公司处罚。李先生,罗某和甲中介公司正在协商,但针对违约金并未达成一致。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罗某作为实际操作者,在形式上具备了代理张女士签订合同的权利外观。但这一约定并不能掩盖罗某未经张女士授权,擅自提高售价并赚取差价的事实。 由于罗某的行为涉嫌欺诈,李先生有权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追究罗某及甲中介公司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甲中介公司在未核实房屋真实交易情况的前提下,促成了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且该合同价格明显高于实际成交价。 因此,甲中介公司的行为涉嫌违规,应当对李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先生因购买该房屋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购房款、误工费、银行贷款利息等。他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鉴于罗某及甲中介公司的违约行为,李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的计算采取填平原则,即不得超过李先生因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信源:红星新闻—2025.4.7)
四川成都,一男子通过中介公司,花265万买了一套房,谁知,就在他满心欢喜装修时,
时光角落的织影师
2025-04-11 18: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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