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熊孩子将听力障碍同学价值10万元的人工耳蜗扔进水坑,导致耳蜗损坏无法使

小琴看世界 2025-04-12 12:20:13

江苏常州,熊孩子将听力障碍同学价值10万元的人工耳蜗扔进水坑,导致耳蜗损坏无法使用,同学家长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熊孩子家长赔偿,法院这样判。

(来源:红星新闻)

小王出生的时候就存在先天性听力障碍,父母得知后感觉天都塌了,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像正常孩子一样生活,小王的父母努力赚钱,最后终于为小王装上了人工耳蜗。

小王一点一点长大,转眼到了上学的年纪。

2024年1月19日下午,小王上兴趣班的时候,一不小心将耳蜗外机掉落了。同班同学小李看见了,立即将耳蜗捡了起来。

小王急坏了,不停伸手去抢并大声要求小李还给他,可是小李太调皮,一直在教室里四处躲避,最后,眼看小王追过来了,小李竟然从二楼窗户将耳蜗外机扔了出去。

当天下午正在下雨,一楼地面上有很多积水,外机正好掉到了一个水坑里。

小王气愤不已,想起爸爸妈妈说的,耳蜗价格昂贵,一定要好好保存,便不顾下雨立即去一楼捡取,可是等他捡到戴上后才发现,耳蜗因雨水的浸泡已经损坏了。

小王没有耳蜗就没办法正常生活,父母得知后又心疼又生气,立即联系扔掉外机的小李的父母,并要求他们赔偿。可是双方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此事久久无法解决。

小王家里条件一般,一时之间根本没办法给他买个新的,没有耳蜗,小王就没办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于是,小王的父母起诉了小李的父母,要求他们赔偿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庭审时,小王的父母称,他们给小王配的人工耳蜗是国产的,价值94700元,加上一些其他的医疗匹配,总费用达到了十余万元。

对此,小李的父母称,他们家条件也一般,没办法一次性拿出这么多钱,而且小王的耳蜗已经用了很久,不能按照新的让他们原价赔偿。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法院最后又会怎么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李因调皮捣蛋,将小王的人工耳蜗外机扔进水坑导致损坏,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小王的父母提供了人工耳蜗的购买价格及相关费用共计十余万元,这应当作为计算损失的重要依据。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小李作为未成年人,因他的不当行为对小王造成了严重后果,小李的家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确实给小王造成了严重损失,小李的父母应当对此进行赔偿,但是小李家确实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小王配置耳蜗又迫在眉睫。

最终,法院申请了司法救济3万元,经过调解,小李的父母同意赔偿6万元,小王的父母又添了一部分钱,事情终于得到了解决。

最后,小孩子调皮很正常,但是父母要多加引导,从小培养孩子的法律观念,以免日后做出损害他人权益的事情,给自己带来损失,也给他人带来麻烦。

对此,您怎么看?(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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