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想就后怕!海南海口,男子办完事准备返回,发现自己停在路边的车不见了。直到1个小

小琴看世界 2025-04-12 12:22:58

想想就后怕!海南海口,男子办完事准备返回,发现自己停在路边的车不见了。直到1个小时之后才收到交警队的短信通知,车子因违停被拖走了。次日男子来到交警队,虽然认可违停的事实,并缴纳了100元罚款,却认为交警队强制拖车程序违法,申请复议未果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刘某在2年前来到海口办事,因正逢工作日,男子一直没有找到停车位,于是将车辆直接停在了路边上。

刘某离开不久之后,巡逻交警发现了刘某的违停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遂联系拖车将刘某的车辆拖离现场。

刘某办完事之后,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寻找未果后乘坐出租车来到酒店,就在这时,刘某才收到交警队的短信提醒,并要求刘某在15日之内去处理违章。

次日刘某来到交警队,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并缴纳100元的罚款,不过刘某在事后认为,交警队强制拖车的行为并不适当,且没有及时联系刘某,给刘某造成了心理恐慌以及经济上的损失,遂将交警队告上了法庭。

围绕其诉求,刘某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刘某承认自己存在违章停车的事实,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规停车且不在现场的,强制拖车应该根据当时的交通实际情况,而不是一律进行拖车。

第二,根据违法时间以及违法地点的对应照片显示,虽然刘某违停的时间是工作日,但是当时的交通并没有出现拥堵。

第三,交警部门在将车辆进行强制拖离现场之后,并没有及时对刘某进行告知,给刘某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慌,且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四,交警部门没有依法履行“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的义务,存在明显的履职不当。

综上,交警部门没有正确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交警部门辩称:

第一,刘某违停的地点,是划定的禁停区域,且有明显的标志提醒,刘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二,事发时,巡逻交警并没有在车上发现驾驶员,考虑到即将要进入上下班高峰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勤交警遂联系拖车将刘某的机动车拖走。交警的做法有法可依,证据充足。

第三,之所以没有及时对刘某进行告知,是正常的工作流程延误导致。且在事后,刘某也已经收到了交警部门的短信提醒。

综上,交警部门对于刘某的机动车采取强制拖车的措施,有法可依,并无不当。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交警处理刘某的违章行为时,实施的拖移案涉机动车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时查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执勤交警在发现刘某的车辆违停,且刘某未在现场,采取强制拖离现场的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具体到本案,交警支队现场未设置专用标志牌明示,短信通知稍晚,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但是并不影响对刘某违法行为的认定。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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