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在外面也要保护好自己!”辽宁瓦房,16岁小伙理发时,被一64岁大爷强制猥亵

生灵看客 2025-04-12 16:32:20

“男生在外面也要保护好自己!”辽宁瓦房,16岁小伙理发时,被一64岁大爷强制猥亵。事后,虽然大爷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但是小伙耿耿于怀又以导致自己抑郁为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大爷赔偿9000元心理咨询费和4万元精神损失费。大爷不愿意承担责任,辩称小伙之前就患有疾病,常年不出门,自己没有给小伙造成什么伤害。法院这样判!(来源: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时年16岁的小刘前往一理发店理发。结果在理发时遭到64岁的赵大爷猥亵。

虽然小刘极力反抗,但是最终还是没能阻止上头的赵大爷。

事后,小刘一怒之下便报了警。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报警后,警方便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赵大爷立案调查,在查明上述事实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同样认为赵大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赵大爷提起公诉。

而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赵大爷获刑,有期徒刑2年3个月。

赵大爷获刑后,小刘仍难以释怀,随后又以导致自己抑郁为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大爷赔偿9000元心理咨询费和4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小刘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称事发后精神严重抑郁,神志恍惚,生活至今难以自理。

检察院推荐自己去心理学会进行心理治疗,自2024年5月起治疗三次,每次诊疗费600元。由于自己病情严重,学会认定自己至少还需要连续3个月12次心理治疗。

赵大爷的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已经落实精神疾病。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小刘除了提供了刘大爷的刑事判决书、检察院出具的一份发票以及心理学会出具的一份说明。

其中,检察院出具的一份发票载明小刘心理咨询3次,花费1800元。

心理学会出具的一份说明载明,学会接受检察院的委托,为遭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小刘进行了三次心理咨询,每次收费人民币600元。通过咨询中的了解和评估,被侵害事件已经给小刘带来严重心理伤害,焦虑,抑郁情绪严重,恐惧心理严重泛化,有自杀意念,严重影响了自我功能和社会功能,需要接受每周一次,至少连续三个月的心理帮助,即至少十二次。

面对小刘的控诉,赵大爷拒绝赔偿,辩称小刘辍学在家,其本人常年在家,自己对其也没有造成什么伤害,这个事在小区都知道,其有抑郁症也不知道什么别的病,常年不出门。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另收到检方的回函,表示案涉1800元确系该院支付,该笔费用不予追偿。

法院指出,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具体到本案,小刘因赵大爷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合理的损失,赵大爷应予赔偿。赵大爷抗辩小刘之前患有疾病,常年不出门,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

不过,因案涉1800元由检察院垫付,且不予追偿,现并无证据证明小刘有实际损失。其他治疗尚未发生,未发生实际费用,对小刘要求赵大爷承担咨询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另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2款之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小刘向赵大爷主张精神损失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驳回了小刘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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