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给了女子15000元,期间两人发生了两次关系,可是,不知道为何两人却闹起了别扭,男子将女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女子返还15000元的借款,可是女子却辩解称,这笔钱是男子性侵自己的补偿款,法院会怎么判?
据悉,男子王某和女子梅某都是八零后,王某比梅某大了4岁,因为王某经常到梅某工作的饭店吃饭,加上两人又是老乡,所以就这样认识了。
两人相识后,因为王某已经结婚,但是王某希望梅某能够做自己女朋友,虽然不知道王某已经结婚,但是梅某并不愿意。
不过,梅某却接受着来自王某的嘘寒问暖,在得知梅某要还信用卡后,王某爽快的转给了梅某15000元应急,而且,两人的聊天互动也比较暧昧。
期间,两人也是发生了两次关系,也许是王某没有追到梅某,也许是梅某根本不喜欢王某,总之,两人最后闹掰了。
王某觉得,既然走不到一起,当时给你的15000元,是你要做我女朋友,我才给你的,现在没有走到一起,那么,这笔钱就是附条件的赠与,应该返还给我。
可是,梅某却表示,这笔钱根本不是借款或者赠与,而是王某当时侵犯自己,给自己的补偿款,因为当时自己要报警,王某跪在地上求自己,自己才没有报警的,所以,这笔钱根本不是借款,也不是赠与,而是补偿款。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梅某有义务返还这笔钱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王某要证明,这笔钱是借给对方也好,附条件赠与也罢,只要能够说明事实,那么,梅某就有义务偿还这笔钱。
可是,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所主张其向梅某给付钱款的性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因梅某未按约定持续做女朋友而要求返还,实际是附义务赠与合同因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而要求撤销的意思表示。
但王某现所主张事实中,款项的支付能够确认,附加义务的约定却无证据证明。据此,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求,此后,王某不服,又以这笔钱是借款为由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也没有支持王某。
为何王某的诉求没有被支持,实际上,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两人的聊天已经被法院认为双方是在交往,那么,这笔钱就属于王某赠与给梅某的,因为撤销赠与的条件不成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
不过,如果这笔钱真的是王某性侵梅某后,支付的补偿款,那么,王某的行为实际上就属于犯罪行为,并不会因为梅某收到了这笔补偿,双方就私下达成了和解,只要是梅某报警,能够证明王某的犯罪行为存在,王某依然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既然王某赠与给了梅某15000元,那么因为王某已婚,是不是意味着,王某的这种做法,侵害了王某妻子对于共同财产的支配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