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案子看🉐我一头雾水。
女方主张向男方转账600万(注:其中有200万是转给案外人,仅有200万可证明是借款),男方也向女方转账200万。
按照此前处理逻辑,这不是典型的「互有经济往来」吗?
为什么法院要横加调解,更是让男方偿还女方300万呢?
[思考][思考][思考]
这案子看🉐我一头雾水。
女方主张向男方转账600万(注:其中有200万是转给案外人,仅有200万可证明是借款),男方也向女方转账200万。
按照此前处理逻辑,这不是典型的「互有经济往来」吗?
为什么法院要横加调解,更是让男方偿还女方300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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