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山,男子是五保户,由于生前没有立下遗嘱,80000余元的遗产全部由弟弟继承

小鲨看法 2025-04-13 21:05:12

安徽霍山,男子是五保户,由于生前没有立下遗嘱,80000余元的遗产全部由弟弟继承。岂料,一位自称是“干女儿”的女子找上门来,要求平分遗产。未果后女子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怎么判?

(案例来源: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张某一辈子没有结婚,是村里的“五保户”。女子李某在菜市场买菜。

两人本来并不相识,可是在2014年的一天,张某在李某的摊位旁边买馒头,李某见张某实在可怜心生怜悯,便经常请张某在家中吃饭。

时间一长,李某与张某感情日渐浓厚,李某对待张某,就像是对待自己的父母一样,无论是生活还是精神上,对张某皆悉心照料,张某遂认了李某当自己的“干女儿”。

两年前张某去世,张某的弟弟为其处理了后事。由于张某在生前并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处理完张某的后事,其留下的8万余元的遗产,全部由张某的弟弟继承。

李某知道后,认为虽然自己与张某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在张某生前,李某对张某尽到了照料的义务,理应分的部分遗产才对,于是以“干女儿”的身份,向张某的弟弟索要。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某的弟弟认为,由于张某并没有妻儿子女,自己作为张某的弟弟,是合法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而李某与张某既没有血缘关系,也并非张某的指定继承人,故李某无权分得遗产。

讨要未果李某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平分张某遗产。

张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围绕其诉求,张某提出以下理由:

1.张某生前,李某隔三岔五就会到张某的家中,给张某送饭送菜。

2.张某认李某为“干女儿”,两人以父女关系相处。

3.李某与张某虽无任何血缘关系,但是李某依旧对张某在生活、精神上给予了很大的照顾,其行为弘扬了传统美德!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要求平分遗产是否有法律的支持。

法院审理时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李某即便是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但只要能够证明李某对张某进行了抚养,就应该认定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为查明真相,法院对张某生前所在社区、邻居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与李某的供述基本一致,故李某的主张法院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张某的弟弟主张,在张某生前自己也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抚养,但是由于未能提出证据进行佐证,故法院不予认定。

综上,结合李某、张弟弟对张某的扶养情节,判决李某分得张某遗产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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