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64岁陈某和妻子参加某省8日游,行程紧凑,车上多为六七十岁老人。第七天,陈某身体不适,导游未采取措施,陈某在旅游车上猝死。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安全义务,告到法院,向旅行社及保险公司索赔72.4万,法院判了!
据九派新闻4月10日报道,64岁的大爷陈某(文中所有人名均系化名),就喜欢和老伴到处走走看看,这次某省有个8日游的团,价格很低,还送旅行责任险,这可把陈某和老伴乐坏了,俩人一合计,麻溜地就报了名。
出发那天,陈某和老伴早早地就来到了集合点。上了大巴车,好家伙,车上全是六七十岁的老人,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热闹得很。
一路上,导游带着大家一个景点接一个景点地逛,行程那叫一个紧凑。陈某的老伴心里却犯起了嘀咕,陈某有高血压,还脑梗过,这紧凑的行程,别把老头子累出个好歹来。
可陈某倒好,拍着胸脯说没事,这么好的机会,过了这村可就没这店了。
前面几天,大家都玩得挺开心,陈某也没啥事。白天,他们跟着导游穿梭在各个景点之间,拍照留念,品尝当地美食。
晚上回到酒店,陈某和老伴儿还会和同团的老人们一起聊聊天,分享一天的见闻。可到了第七天早上,陈某就觉得不对劲了,浑身难受,就像被抽走了力气似的。
老伴赶紧给他倒了杯热水,问他要不要休息。导游也过来问了问,陈某摆摆手,说没事,还能坚持。导游也就没当回事,继续安排行程。
大巴车又开动了,可陈某却越来越难受。他眼前一黑,就倒下了。老伴吓得脸色煞白,大喊停车。
导游这才反应过来,可等陈某被送到医院的时候,已经晚了,人没抢救过来。陈某的老伴怎么也没想到,老头子就这么没了。
处理完后事,家属就找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谈赔偿的事。他们觉得,陈某是在旅游途中出的事,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得负责任。
可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一个说行程紧凑是为了让游客多看景点,一个说陈某是自身疾病导致的猝死,不在赔付范围。
双方谈了好几次,都没谈拢。家属一气之下,就把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索赔72.4万。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根据《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和妻子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服务。
然而,旅行社安排的紧凑行程导致陈某身体不适并最终猝死,这显然违反了旅游合同的约定,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导游作为旅游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旅游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游客的身体状况。
当发现陈某身体不适时,导游只是简单询问了一下,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救助措施,如及时调整行程、让陈某休息或者联系医院等。
导游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存在过错,导致陈某的病情恶化,最终猝死。因此,导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是自身疾病导致的猝死,不在赔付范围。然而,保险公司需要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旅行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
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意外事故”的定义可能存在争议。陈某的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能够证明陈某的猝死是由于旅行社和导游的过错行为导致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安排行程时未充分考虑高龄游客的身体状况,存在过错;导游在发现陈某身体不适后未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也存在过错。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家属50万元;导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赔偿家属10万元;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家属12.4万元。
一个胖子
[doge][doge][doge]好事,以后有心梗脑梗病史的患者不能报团旅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