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某公司在天台搭建两层共计8.4平方米的钢结构,被认定为违建后,因拒绝自行拆除,在被发现七天后被强拆。公司不服并以违法强拆为由告上法庭索赔30.5万元。虽然法院认定为程序违法,但却驳回公司索赔的诉求,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3日,某公司请施工人员在其名下建筑物阳台南侧搭建两层钢结构。其中一层为4.6平方米、二层为3.8平方米。
执法工作人员到场处置后,因认定是违建、要求马上停止。后因负责人拒绝到场,执法人员让物业经理到场作为见证人。
经理孟某到场后,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一台电焊机并向工人开具了通知书。
通知书写明将于7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将解除。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9条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75条规定,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据此,执法人员因该公司事前未获得许可证,而认定其为违建,并责令于1日内拆除完毕。通知书当天就被张贴在大门上。
9月5日,镇政府向某局去函,请求协助查询涉案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
次日,某局回函告知公司未办理许可证。
9月10日,镇政府等执法人员因公司拒绝拆除已建的钢结构,组织人员进行强拆。
强拆后,所得材料被放在公司的院子里。
在强拆的过程中,公司负责人报了警。但民警明确告知公司负责人称,其无法阻止政府综合执法人员的行为并离开了现场。
但公司不服,将执法部门告上法庭。
公司负责人辩称,其是于2023年取得案涉建筑物、房本示意图中有此面积说明。
案涉建筑物位于顶层、被拆除的是雨塔,其并非是搭建,其主要目的是解决漏水问题,但执法人员却破门而入,非法强拆。
据此,公司负责人请求法院认定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0.5万元。
被告工作人员出庭答辩称:
案涉建筑物是属于正在违建的情形,其作为职权单位,有权要求立即强制拆除。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74条规定,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被告的意思,某公司是属于正在违建,这种情况可以立即强制拆除。这种情况与已经建成后再被认定为违建,是有区别的。
据此,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这样判:
首先,某公司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搭建建筑物是属于违建行为,没有异议。
其次,《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19〕181)第四部分处置工作程序规定明确指出:
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制止违建行为,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勘验等工作后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等权利和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基于某公司存在违建的事实,被告工作人员有权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现场予以公示,但是,被告并未告知某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而且,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按上述规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拒不停止建设等应立即拆除的情况,故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属违法。
最后,被告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公司有权对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失提出索赔的主张,但其主张的损失必须是合法财产。
具体到本案,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且现有证据证明被拆除后的材料已放在现场。而且,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强拆行为造成其合法财产损失,故法院对公司主张索赔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只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但驳回公司关于其索赔经济损失的诉求。